
概述
短期访问(C-3)适用于以市场调查、业务联络、洽谈、签约等商务活动,以及观光、过境、疗养、探亲、友谊赛、参加或参观各类活动会议、文化艺术、一般研修、讲习、参加宗教仪式、收集学术资料等为目的,停留不超过90日者。
自2011年12月15日起短期商务(C-2)与短期综合(C-3)合并,且不得向以营利为目的者签发。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
要点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停留资格 | 短期访问(C-3) |
| 单次可授予停留期限上限 | 90日 |
| 签发限制 | 不得向以营利为目的者签发 |
| 延长 | 活动属范围内、无非法就业嫌疑且认定有必要时,可在入境之日起90日范围内延长 |
活动范围
- 市场调查、业务联络、洽谈、签约等商务活动
- 观光、过境、疗养、探亲、友谊赛
- 参加或参观各类活动与会议
- 文化艺术、一般研修、讲习、参加宗教仪式、收集学术资料及类似目的
适用对象
- C-3-1 短期一般:活动范围内除以下细分符号外的所有人
- C-3-2 团体观光等:逾期停留时由代办社(旅行社)负责的担保个人及团体观光、机场港口小额贸易活动等
- C-3-3 医疗观光:属外国人患者签证及签证发给认定书发给指针对象中的短期访问者
- C-3-4 短期商务:市场调查、业务联络、洽谈、签约、小规模贸易活动等商务活动者,以及免签入境的APEC卡持有者
- C-3-5 协定短期商务:依协定(CEPA、FTA等——印度、智利)以短期商务目的入境者
- C-3-6 优待企业邀请短期商务:受选定为优待企业的企业或团体邀请者
- C-3-7 落地观光:在机场取得落地签证入境者
- C-3-8 同胞访问:同胞访问签证发给对象者
- C-3-9 一般观光:不属C-3-2的一般游客
- C-3-10 纯过境:经韩国前往第三国者(不可用于入境审查目的)
提交材料
- 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护照、手续费
- 邀请函或访问目的证明材料
- 往返机票等出境计划证明材料
- 停留费用负担能力证明材料
- 申请延长时:不可抗力事由(事故、疾病、装船或出港延误等)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延长事由示例:①无可供出境的船舶,或证明入境时无法预见的事故、疾病等不得已事由;②以探亲、语言研修等为目的入境且无非法就业嫌疑者(韩裔外国人、婚姻移民家属等);③商务目的者因进出口装船延误、出港延误等事由;④持多次签证者入境后出现超出所授予停留期限的情形。
- 短期访问(C-3)不得向以营利为目的者签发。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持C-3能否停留超过90日?
A. 活动属范围内、无非法就业嫌疑且认定有延长必要时,可在入境之日起90日范围内延长。
Q. 出差属哪个符号?
A. 市场调查、业务联络、洽谈、签约、小规模贸易活动等属C-3-4 短期商务。
Q. 持C-3能否就业?
A. 不能。短期访问(C-3)不得向以营利为目的者签发,就业须取得相应就业停留资格。
Q. 本文依据是什么?
A.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