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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访问(C-3)

韩国C-3-4短期商务签证与短期访问(C-3)细分符号总览 —— 从C-3-1到C-3-10

依据出入境手册整理韩国C-3-4短期商务(出差·洽谈·签约)签证的适用对象与材料,以及短期访问(C-3)的活动范围、C-3-1至C-3-10各细分符号对象、90日停留上限及可延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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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访问C-3细分符号

依据出入境手册整理韩国C-3-4短期商务(出差·洽谈·签约)签证的适用对象与材料,以及短期访问(C-3)的活动范围、C-3-1至C-3-10各细分符号对象、90日停留上限及可延长事由。

韩国C-3-4短期商务签证与短期访问(C-3)细分符号总览 —— 从C-3-1到C-3-10

概述

短期访问(C-3)适用于以市场调查、业务联络、洽谈、签约等商务活动,以及观光、过境、疗养、探亲、友谊赛、参加或参观各类活动会议、文化艺术、一般研修、讲习、参加宗教仪式、收集学术资料等为目的,停留不超过90日者。

自2011年12月15日起短期商务(C-2)与短期综合(C-3)合并,且不得向以营利为目的者签发。

要点速览

项目内容
停留资格短期访问(C-3)
单次可授予停留期限上限90日
签发限制不得向以营利为目的者签发
延长活动属范围内、无非法就业嫌疑且认定有必要时,可在入境之日起90日范围内延长

活动范围

  • 市场调查、业务联络、洽谈、签约等商务活动
  • 观光、过境、疗养、探亲、友谊赛
  • 参加或参观各类活动与会议
  • 文化艺术、一般研修、讲习、参加宗教仪式、收集学术资料及类似目的

适用对象

  • C-3-1 短期一般:活动范围内除以下细分符号外的所有人
  • C-3-2 团体观光等:逾期停留时由代办社(旅行社)负责的担保个人及团体观光、机场港口小额贸易活动等
  • C-3-3 医疗观光:属外国人患者签证及签证发给认定书发给指针对象中的短期访问者
  • C-3-4 短期商务:市场调查、业务联络、洽谈、签约、小规模贸易活动等商务活动者,以及免签入境的APEC卡持有者
  • C-3-5 协定短期商务:依协定(CEPA、FTA等——印度、智利)以短期商务目的入境者
  • C-3-6 优待企业邀请短期商务:受选定为优待企业的企业或团体邀请者
  • C-3-7 落地观光:在机场取得落地签证入境者
  • C-3-8 同胞访问:同胞访问签证发给对象者
  • C-3-9 一般观光:不属C-3-2的一般游客
  • C-3-10 纯过境:经韩国前往第三国者(不可用于入境审查目的)

C-3-4短期商务签证(出差·洽谈·签约)

C-3-4是面向为市场调查、业务联络、洽谈、签约、小规模贸易等商务活动而短期停留者的细分符号。居留手册称之为“短期商务”,签证手册称之为“一般商用(C-3-4)”;免签入境的APEC商务旅行卡持有者也归入C-3-4。

项目内容
适用对象为市场调查、业务联络、洽谈、签约、小规模贸易等商务目的短期停留者
签证申请材料签证申请书、护照、照片、手续费,以及邀请函等商务目的证明材料(含邀请公司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簿复印件)
APEC卡加入APEC商务旅行卡制度的成员经济体的企业人士,可凭卡代替签证入境并在专用通道接受查验,停留期限因成员经济体而异
注意为安装、维护进口机械,或监督船舶建造、产业设备制作而被派遣到韩国公私机构工作,属于营利行为,超出短期停留资格(B-1、B-2、C-3)的范围,适用短期就业(C-4)或贸易经营(D-9)签证

C-3-4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就业活动,单次停留期限上限为C-3整体适用的90日(见“要点速览”)。出差目的属于上述商务活动,还是更接近安装、监督类工作,请在申请前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管理部门或驻外使领馆确认。

提交材料

  • 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护照、手续费
  • 邀请函或访问目的证明材料
  • 申请延长时:说明延长必要性的材料

申请流程

  1.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2.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3.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4.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5.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6.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延长事由示例:①无可供出境的船舶,或证明入境时无法预见的事故、疾病等不得已事由;②以探亲、语言研修等为目的入境且无非法就业嫌疑者(韩裔外国人、婚姻移民家属等);③商务目的者因进出口装船延误、出港延误等事由;④持多次签证者入境后出现超出所授予停留期限的情形。
  • 短期访问(C-3)不得向以营利为目的者签发。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持C-3能否停留超过90日?
A. 活动属范围内、无非法就业嫌疑且认定有延长必要时,可在入境之日起90日范围内延长。
Q. 出差属哪个符号?
A. 市场调查、业务联络、洽谈、签约、小规模贸易活动等属C-3-4 短期商务。
Q. 持C-3能否就业?
A. 不能。短期访问(C-3)不得向以营利为目的者签发,就业须取得相应就业停留资格。
Q. 持C-3-4短期商务签证(出差签证)可以做什么?
A. 可为市场调查、业务联络、洽谈、签约、小规模贸易等商务活动短期停留。但C-3不能从事营利性就业;为安装、维护进口机械或监督船舶建造、产业设备制作而被派遣到韩国机构工作的,属于短期就业(C-4)或贸易经营(D-9)签证的适用范围。
Q. 申请C-3-4签证需要哪些材料?
A. 需提交签证申请书、护照、照片和手续费,以及邀请函等商务目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邀请公司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簿复印件。本文未记载手续费金额,请以驻外使领馆公告为准。APEC商务旅行卡持有者可免签入境,停留期限因成员经济体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