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有些人在完成外国人投资申报后,到登记阶段发现汇款凭证对不上,或者股权变了却不知道该向哪里报告,又或者法人已经设立但居留资格迟迟办不下来。这类卡点大多只要按顺序核对“现在处于哪个环节、该环节需要什么材料”,就能缩小到具体停在哪里。本文是按症状整理的首先应检查事项清单。
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因此本文不预测结果。如何挑选代办范围的问题,另见“行政士选择”一文。
要点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本文范围 | 外国人投资申报之后,登记、变更、D-8准备中遇到卡点时应先核对的顺序(并非结果预测) |
| 汇款凭证对不上 | 登记材料包括能确认汇款人的外汇购买证明或外汇存入证明(个体经营者为以商号名义的入账证明),他人代汇的需附证明材料 |
| 登记时点 | 自出资标的缴付完毕等事由发生之日起60日内办理登记 |
| 股权或名称变动 | 外国人投资比例、名称等变更属于变更登记范围,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0日内办理 |
| 登记高管后的居留资格 | 将非投资人登记为高管后再申请变更,属于国内直接聘用,适用E-7 |
| 投资资金的名义 | 原则上以本人名义,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义汇入、代汇作为例外认可(投资3亿韩元以上的,还可追加认可父母及配偶父母名义) |
活动范围
- 申报之后,在登记、变更登记、D-8居留准备阶段常见卡点的按症状确认顺序(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施行规则)
- 在每个卡点所需的材料,以及需向主管机关确认的事项
- 不在范围内:许可或登记可能性的判断、办理时限、政府规费以外的费用,以及本文未核对条文的领域,如法人设立登记、税务、社会保险等
适用对象
- 已完成外国人投资申报,但在收集登记材料时因汇款凭证或名义问题而停滞的投资人
- 法人设立后发生股权转让、增资或名称变更,想了解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人
- 已登记为高管,但不清楚能否变更为D-8,还是适用其他资格的外国人
- 需要在境外出具材料,并经翻译、认证后提交的申请人
提交材料
- 1. 从当前环节开始核对 —— 依次标出:是否已领取申报证明,出资标的是否缴付完毕,法人设立登记和营业登记是否完成,是否已领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明。卡点通常就在其中某一处
- 2. 汇款与缴付凭证 —— 能确认汇款人的外汇购买证明或外汇存入证明复印件(个体经营者为以商号名义的入账证明)。实物出资除外;投资人没有亲自汇款或携入的,需附证明他人代为汇款、携入事实的材料。实物出资另需实物出资完成确认书复印件
- 3. 登记申请材料 —— 法人登记事项证明、股东名册(适用时)、营业执照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受托机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或外汇银行)
- 4. 变更登记材料 —— 变更登记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受托机构提交载明变更内容的申请书,并附证明变更内容的材料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明原件
- 5. D-8基本材料(投资法人时) —— 申请书、护照与外国人登记证、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股东变动情况明细表原件,投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投资资金引入证明材料(外汇携出许可(申报)书、投资资金引入明细,实物出资为完成确认书和进口申报单),以及营业业绩、居住地和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投资金额不足3亿韩元时,另需资本金使用明细证明材料
- 6. 境外材料与翻译 —— 境外出具的材料需办理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国内出具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有效期,须在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译文须由本人以外的人制作并附翻译者确认书,短期停留外国人和非法滞留外国人没有翻译者资格
- 7. 居留期间的申报与登记 —— 持可就业居留资格(含D-8)的外国人,在办理外国人登记和各类居留许可申请时,须申报职业和年收入金额。D-8不属于工作单位变更·追加许可(申报)对象,按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处理。办理外国人登记时,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法人企业的情形)和居住地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法律规定,企业依增值税法办理停业申报时,产业通商部长官可以注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如即将休业、停业或调整结构,请先向受托机构确认对登记状态的影响。
- 出入境·外国人机关通过KOTRA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确认登记与注销情况,并用于签证发放和居留许可审查。请提前核对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避免登记状态与材料看起来不一致。
- 外国投资人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投资资金用于申报目的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将登记证明转让或出借给他人。如果设立后的资金使用逐渐偏离申报内容,请先向主管机关咨询。
- D-8延期时,股东变动情况明细表原件和投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同样属于基本材料。如果股权发生变动,把变更登记与延期材料是否一致放在一起核对,顺序上更合理。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完成外国人投资申报后,就能马上申请D-8吗?
A. D-8-1的基本材料同时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股东变动情况明细表原件和投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D-8-1的对象也是设立完成的法人。从材料角度看,申报之后还需先完成缴付、设立登记、营业登记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所以请先确认目前进行到哪一步。
Q. 投资款是从家人名下的账户汇出的,会有问题吗?
A. 投资资金原则上以投资人本人名义,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义汇入、代汇作为例外认可;投资3亿韩元以上的,还可追加认可父母及配偶父母名义汇入、代汇。登记材料要求同时提交证明代汇事实的材料,请先理清是谁、以谁的名义汇出的。
Q. 怎样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期限是否已过?
A. 施行令规定,自出资标的缴付完毕等法各项所列事由发生之日起60日内办理登记。至于以哪一天作为事由发生日,以及逾期后如何处理,本文未能核实,请向受理登记的受托机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或外汇银行)咨询。
Q. 我只是被登记为法人的高管,能变更为D-8吗?
A. 将非投资人登记为高管后再申请变更其居留资格的,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派遣人员或个人投资人,而属于在国内直接聘用,因此适用特定活动(E-7)。D-8-1的对象同样明确“在韩国内聘用者除外”,请先理清自己是投资人还是派遣人员。
Q. 在境外取得的材料应该怎样准备?
A. 境外出具的材料须办理本国政府的海牙认证,或经驻在国韩国使领馆领事认证后附上;国内出具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有效期,须在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译文须由本人以外的人制作;依行政士法接受委托、以营业方式收取费用翻译提交行政机关材料的人,仅限外语翻译行政士。
Q. 股权发生变动,会影响D-8延期吗?
A. 法律规定外国人投资比例或名称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登记,施行规则规定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D-8-1延期基本材料包含股东变动情况明细表原件和投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因此需要核对材料是否一致。对延期结果的影响由审查决定,请向主管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