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驻在(D-7)适用于在外国公共机构、团体或公司的总部、分支机构等工作满1年以上者,作为必需专业人才派遣至其在韩系列公司、子公司、分店或办事处工作。
属企业投资(D-8)者被排除;从事国家基干产业或国策事业等特定情形不适用1年工作要件。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
要点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停留资格 | 驻在(D-7) |
| 基本要件 | 在海外总部或分支机构工作满1年以上+以必需专业人才身份派遣 |
| 1年要件例外 | 从事国家基干产业、国策事业,或法务部长官认定必要的其他情形 |
| 上市法人特例 | 在上市法人或公共机构的海外现地法人、海外分店工作满1年后派往其韩国总部(总部投资额或营业基金低于50万美元者除外) |
| 单次可授予停留期限上限 | 3年 |
活动范围
- 在韩国的系列公司、子公司、分店、办事处等担任必需专业人才
- 在上市法人或公共机构的总部提供或接受专业知识、技术、技能
适用对象
- 在外国公共机构、团体或公司的总部、分支机构等工作满1年以上,并作为必需专业人才派遣至其在韩系列公司、子公司、分店或办事处工作者(属企业投资(D-8)者除外)
- 在上市法人或公共机构设立的海外现地法人、海外分店工作满1年以上,并派往其在韩总部提供或接受专业知识、技术、技能者
提交材料
- 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 派遣命令书(总公司签发)
- 总部或分支机构在职证明书(证明工作满1年)
- 系列公司、子公司关系证明材料(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等)
- 韩国境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许可)相关材料
- 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业绩证明材料(法人纳税事实证明等)
申请流程
-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企业投资(D-8)资格持有者可在同一系列公司内进行驻在(D-7)资格的资格外活动,需派遣命令书、同系列公司证明材料、分支机构设立许可书、营业业绩证明等。
- 手册规定了以企业投资(D-8)资格在外国人投资企业工作者变更为驻在(D-7)的路径。
- 对驻在(D-7)至贸易经营(D-9)资格持有者在同一系列公司内的调动另有规定。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总部工作不满1年就不行吗?
A. 原则上须满1年,但从事国家基干产业或国策事业,以及法务部长官认定必要的其他情形不适用1年工作要件。
Q. 从海外现地法人回到韩国总部也可以吗?
A. 在上市法人(含科斯达克)或公共机构设立的海外现地法人、海外分店工作满1年后派往总部者属适用对象,但总部投资额或营业基金低于50万美元者除外。
Q. D-8与D-7有何区别?
A. D-8以对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为前提,D-7以海外总部等的工作经历与派遣为前提。手册明确将符合D-8者排除在D-7之外。
Q. 本文依据是什么?
A.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