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准备D-7(驻在)申请或延期时,常常卡在相同的地方:该按哪种类型申请、1年工作经历不足、总公司的材料怎么取得、公司内部所属发生变动等。本文把能回答这些问题的部分按核对顺序整理在一起。
本文不是讲不予许可的原因,而是整理申请前应按什么顺序确认什么。没有固定标准的期限和可否判断,请向主管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确认。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
要点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本文范围 | D-7申请、延期准备中容易卡住的环节与核对顺序(与不予许可原因文章不同,并非结果预测) |
| 1. 申请类型 | 先确定是签证发放认定申请、停留资格变更许可、停留期间延长许可,还是外国人登记事项变动申报 |
| 2. 要件 | 在外国总公司、分公司等工作1年以上,之后作为必需专门人员被派往韩国的关联公司、分公司等(国家基干产业、国家政策项目从业者等不适用1年要件,企业投资(D-8)适用者除外) |
| 3. 材料 | 总公司出具的派遣命令书、在职证明、国内分公司设立许可书复印件、营业资金引进业绩;延期时另需纳税事实证明和居住地证明材料。境外出具的材料需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 4. 国内停留 | 停留许可申请须在国内停留期间提出,提交申请后出境可能被不予许可 |
| 5. 发生变动时 | 同一集团内部调动按外国人登记事项变动申报处理,所属单位变更或追加须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报 |
活动范围
- 准备D-7申请、延期时,应当核实的解决问题式核对事项(类型区分、工作要件、材料、国内停留、集团内调动)
- 各申请类型的主要材料,以及境外出具材料和材料省略的相关规定
- 范围之外:不予许可原因(另有专文)、审批可能性判断、办理时间,以及家属随行(F-3)等其他停留资格
适用对象
- 首次准备D-7签证发放认定或停留资格变更的韩国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 即将办理延期、想理清要备齐哪些材料的D-7派遣人员
- 需要从国外取得总公司材料的拟派遣人员
- 在同一集团内部更换工作单位的D-7持有者
提交材料
- 确认当前情况:入境前(签证发放认定)、已持其他停留资格在韩(停留资格变更)、持D-7在韩停留(延期)、同一集团内部调动(变动申报),属于哪一种
- 总公司出具的派遣命令书(注明派遣期限;延期时为派遣命令书或外国总公司在职证明)和外国公司等出具的在职证明
- 简历、工作经历证明等证明属必需专门人员的材料,以及能显示已工作1年以上的资料
- 国内分公司设立许可书复印件(或申报受理书复印件)、营业资金引进业绩证明(外汇购买证明、租赁合同等),新设机构另备运营计划书、纳税业绩
- 延期时:个人纳税事实证明(原件,或上一年度的劳动所得源泉扣缴收据,或所得金额证明)、居住地证明材料(租赁合同、住宿提供确认书、停留期满预告通知邮件、公共事业费缴费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 境外出具材料的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以及国内出具材料的出具日期(未另设有效期的,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
- 同一集团内部调动时:派遣命令书原件(外国总公司出具)、证明属同一集团的材料(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等),以及追加、变更后工作单位的营业资金引进证明材料、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流程
-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1年工作要件有例外。从事国家基干产业或国家政策项目者,以及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不适用1年以上的工作要件,属于企业投资(D-8)资格者则不在此类型之内。您属于哪一种,请向主管机关确认。
- 同一集团内部的调动,有时按变动申报处理。D-7、D-9持有者在同一集团内部调动时,收取派遣命令书原件等材料后按“外国人登记事项变动申报”处理,所属机构变更、追加的申报期限为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
- D-8持有者转到同一集团外国企业的D-7,属于停留资格变更许可的对象。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事由书、派遣命令书原件或拟任职证明等,对新设分公司及过去有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记录的申请人必须实地调查。
- 材料可能被增减。审查机关为审查入境目的和邀请的真实性等,可增减部分附件;已提交并保存在登记外国人记录中的材料可以省略。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这类可通过行政信息共同利用核实的材料,仅在信息主体不同意时才需附上。
- 本文不预测是否许可。没有规定期限的事项,请向受理机关确认。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不知道该按哪种类型申请,先看什么?
A. 入境前是签证发放认定申请;在国内持有其他停留资格是停留资格变更许可;已是D-7则是停留期间延长许可;同一集团内部仅更换工作单位则是外国人登记事项变动申报,材料因情形而异。请先理清当前的停留状态,再看对应的材料清单。
Q. 在外国总公司工作不满1年就不能申请吗?
A. 资格要件是在外国总公司、分公司等工作1年以上。国家基干产业、国家政策项目从业者等部分人员不适用该要件,但是否属于因个案而异,请向主管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确认。
Q. 总公司的材料怎么准备?
A. 境外出具的材料须附本国政府的海牙认证(Apostille)或该国韩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派遣命令书由总公司出具,且须注明派遣期限。
Q. 在国内取得的材料,出具日期有什么要求?
A. 未另设有效期的材料,须为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个别材料是否另有期限,请向受理机关确认。
Q. 提交申请之后可以出境吗?
A. 停留许可申请须在国内停留期间提出,提交申请后出境可能被不予许可。如有出境计划,请先与主管机关商量申请的时间和安排。
Q. 在集团内部更换所属单位,需要重新办理签证吗?
A. D-7、D-9持有者在同一集团内部调动时,收取派遣命令书原件、证明同一集团的材料,以及变更后工作单位的营业资金引进证明材料、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按外国人登记事项变动申报处理。须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