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先说结论:D-8持有者转永居(F-5)的路径,写在法务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9月版)中。明确以D-8资格为对象的路径有一般永居者(F-5-1)、技术创业投资者(F-5-24)、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人员(F-5-26)三类,走哪条路径,所需停留年限(5年或3年)和需要证明的内容(营业额、投资款与雇佣、研发设施任职)各不相同。
本文并非讲解永居的全部要件,而是只聚焦“适用于D-8持有者的部分”。不予许可原因与补充请看F-5不予许可专文,取得后的维持另见他文。手册仅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本文不承诺任何结果。
要点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一般永居(F-5-1) | 以D-7至E-7或F-2资格连续停留5年以上;D-8须在申请日之前2年的年均营业额达10亿韩元以上 |
| 技术创业(F-5-24) | 以技术创业(D-8-4)资格连续停留3年以上,吸引3亿韩元以上投资款(或相当的资本金),并雇佣2名以上本国国民、全职常规雇佣满6个月以上 |
| 研发人员(F-5-26) | 以D-8甲目资格连续停留3年以上,具有学士以上学历,作为外资研发设施的必需专业人员任职3年以上 |
| 维持生计(收入·资产) | F-5-1、F-5-26须满足上年度人均GNI的2倍以上收入或平均净资产的1.5倍以上资产;F-5-24免除 |
| 基本素养 | F-5-1须完成社会融合课程第5阶段,或在永居用、入籍用综合评估中取得60分以上;F-5-24、F-5-26免除 |
| 办理时限 | 因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构情况而异 |
活动范围
- D-8持有者可能适用的永居(F-5)细分资格中,手册直接以D-8为对象的F-5-1、F-5-24、F-5-26的停留年限、要件和材料
- 适用于所有永居申请的维持生计、基本素养、品行端正等要件中与D-8路径相关的部分(含是否免除)
- 不在范围内:判断获批可能性、办理时限与费用、从D-8以外资格出发的路径(如F-2积分制)、取得永居后的维持
适用对象
- 以D-8资格已停留近5年、正在考虑一般永居(F-5-1)的投资人和经营者
- 以技术创业(D-8-4)经营法人、想核对吸引投资款与雇佣本国国民要件的创业者
- 在外商投资企业研发设施中担任必需专业人员的D-8持有者
- 曾由D-8变更为E-7等资格居留、想知道停留期间能否合并计算的外国人
提交材料
- 通用材料 —— 统一申请书(含印花税票)、护照、外国人登录证、居住地证明材料、境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免除者除外)、身份保证书(免除者除外)、纳税完税相关官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金额证明等收入相关材料
- 基本素养证明(F-5-1) —— 韩国移民永居资格考试(永居用综合评估)合格证,或社会融合课程结业证(韩国移民永居资格课程)等。F-5-24、F-5-26属于基本素养要件的免除对象
- 一般永居(F-5-1)中的D-8 —— 营业额证明材料等。按申请日所在年度之前2年(上年度和前年度)的年均营业额计算
- 技术创业投资者(F-5-24) ——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吸引3亿韩元以上投资款(或相当资本金)的证明材料(财务报表、投资款引进明细等)
- F-5-24的本国国民雇佣证明 —— 四大保险营业场所参保人员名册、所雇本国国民的收入金额证明、劳动合同、正式雇佣确认书等
- 研发人员(F-5-26) —— 研发设施指定书复印件(产业通商部公文)、派遣令或在职证明、收入金额证明等
- 考虑高额投资者(F-5-5)时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明、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营业执照、本国国民正式雇佣证明材料(四大保险参保名册、收入金额证明、劳动合同等)
申请流程
-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一般永居(F-5-1)的关键在于停留年限的计算。手册要求自申请日起连续停留5年以上,并说明未完全出境、仅以符合条件的资格(D-7至E-7、F-2)连续停留的,各段停留期间可以合并计算。如果曾由D-8变更为E-7等资格,请向机构确认能否合并。申请日当时还须维持该资格所认可的经济活动。
- D-8持有者走一般永居时附有营业额标准:须在申请日所在年度之前2年(申请日的上年度和前年度)的年均营业额达10亿韩元以上;同一年度内即使申请日不同,计算区间也相同。此外,手册规定永居申请人不得是拥有大韩民国国籍的多重国籍者,且从所需停留期间起至审查决定日止,不得有从事或经营娱乐服务业(含类似行业)的经历。
- 技术创业(F-5-24)的3年,是指“自申请日起以技术创业(D-8-4)资格连续3年”,以往的停留期间不计入。D-8-4是指在国内取得专科以上或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或经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推荐、拥有知识产权或相当技术力的法人创业者。雇佣方面,申请日当时须已连续6个月以上全职常规雇佣2名以上本国国民。F-5-24免除维持生计能力要件。
- 研发人员(F-5-26)在3年任职期间,因变更工作单位而中断的天数合计在90天以内的,认定任职具有连续性。除本文所讲的三条路径外,手册中还有高额投资者(F-5-5)路径,即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投资50万美元以上并连续6个月以上以正式合同雇佣5名以上本国国民;但手册并未写明其适用的停留资格为D-8,是否适用请向机构确认。
- 手册为辅助资料,机构负责人可为审查增减提交材料。办理时限因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构情况而异,本文不作规定。无论走哪条路径,满足要件都不等于一定获批,提交前请向管辖机构确认材料和基准日。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持D-8签证可以申请永居吗?
A. 手册中有以D-8资格为对象的永居路径。一般永居(F-5-1)须以包括D-8在内的符合条件的资格连续停留5年以上,D-8另须证明年均营业额达10亿韩元以上;技术创业投资者(F-5-24)和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人员(F-5-26)须连续停留3年以上。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
Q. 从D-8转F-5需要停留几年?
A. 因路径而异。一般永居(F-5-1)自申请日起需5年以上;技术创业投资者(F-5-24)须以技术创业(D-8-4)资格连续停留3年以上;研发人员(F-5-26)须以D-8甲目资格连续停留3年以上。未完全出境、仅以符合条件的资格接续停留的,F-5-1可合并计算停留期间。
Q. 永居申请中的10亿韩元营业额怎么算?
A. 以D-8资格申请一般永居(F-5-1)时,须在申请日所在年度之前2年(申请日的上年度和前年度)的年均营业额达10亿韩元以上。无论同一年的1月1日还是12月31日申请,都以同样的2年为基准。证明材料为营业额证明材料等。
Q. 技术创业D-8-4要拿永居需要什么?
A. 技术创业投资者(F-5-24)须自申请日起以D-8-4资格连续停留3年以上,并从国内外投资者处吸引3亿韩元以上投资款或具备相当资本金(所吸引投资款与法人资本金之和达3亿韩元以上也予认可),且已连续6个月以上全职常规雇佣2名以上本国国民。维持生计能力和基本素养要件均免除。
Q. D-8持有者也要参加韩语考试或社会融合课程吗?
A. 申请F-5-1属于基本素养要件的审查对象,完成社会融合课程第5阶段,或在永居用、入籍用综合评估中取得60分以上(满分100分)即视为满足。F-5-24和F-5-26在手册中列为基本素养要件免除对象。是否适用于您,请向管辖机构确认。
Q. 从D-8申请永居(F-5),有收入或资产标准吗?
A. 一般永居(F-5-1)和研发人员(F-5-26)须满足以下之一:上年度人均GNI的2倍以上收入,或上年度平均净资产的1.5倍以上资产。技术创业投资者(F-5-24)免除维持生计能力要件。收入的认定范围和纳税要求,请另向机构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