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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出境程序 · 出入境管理法

收到强制出境命令后怎么办 —— 程序与7日内异议申请

按《出入境管理法》条文(第46、47、51、58至60、62、63条)梳理收到强制出境命令后的程序顺序。异议申请须自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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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出境命令强制出境异议申请强制出境命令书出入境管理法第60条外国人保护

按《出入境管理法》条文(第46、47、51、58至60、62、63条)梳理收到强制出境命令后的程序顺序。异议申请须自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

收到强制出境命令后怎么办 —— 程序与7日内异议申请

概述

如果收到了强制出境命令,首先要确认两件事。一是收到强制出境命令书的日期;二是《出入境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须自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经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构负责人向法务部长官提交异议申请书。第59条第4款规定,机构负责人在签发命令书时,应告知当事人可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申请。

本文只使用在《出入境管理法》现行条文中直接核实的内容,按条文顺序梳理调查(第47条)→ 保护(第51条)→ 审查决定(第58条)→ 签发命令书(第59条)→ 异议申请(第60条)→ 执行(第62条)与保护(第63条)的流程。本文不预测结果,也不承诺救济;诉讼等法律争议的代理不属于行政士业务范围。个案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构确认。

要点速览

项目内容
本文范围强制出境命令之后法定程序的先后顺序(并非结果预测,也不是救济承诺)
异议申请期限自收到强制出境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经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构负责人向法务部长官提交异议申请书(第60条第1款)
审查决定与命令书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符合第46条第1款各项(第58条);认定符合的,可作出命令并签发命令书(第59条)
保护有相当理由怀疑且有逃跑可能的,可凭保护命令书实施保护;紧急保护后须在48小时内取得保护命令书(第51条)
执行由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出示命令书并及时遣送(第62条);不能立即遣送的,可在2个月范围内保护(第63条)
确认渠道个案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构确认

活动范围

  • 按《出入境管理法》第6章(强制出境等)中调查、保护、审查决定、签发命令书、异议申请、执行及执行前保护的条文顺序(第47条、第51条、第55条、第58至60条、第62至63条)梳理的程序流程
  • 法务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9月版)中与强制出境命令有关、可核实的表述(如D-10-T的欠格事由、停留资格变更许可的限制事由、永住的品行要件)
  • 不在范围内:判断获得救济的可能性、办理时限、诉讼代理、判断是否符合第46条第1款各项,以及入境禁止期限

适用对象

  • 已收到或可能收到强制出境命令书、想了解后续程序和异议申请期限的外国人
  • 家人或朋友处于保护或强制出境程序中、想了解各步骤先后顺序的人
  • 因涉嫌违反许可条件等正在接受出入境机构调查、想提前了解审查决定之后流程的人
  • 想查看手册中如何提及强制出境记录对停留许可审查影响的人

提交材料

  • 收到强制出境命令书的日期 —— 第60条第1款的7日自收到命令书之日起算。请确认收到日期并保存命令书复印件。期限计算的细节请向机构确认
  • 是否处于保护中及相关文件 —— 如处于保护中,需有保护命令书(若收到的是紧急保护书,则确认是否在48小时内取得保护命令书,第51条)。对保护本身有异议的,第55条规定的向外国人保护委员会申请审查是另一套程序
  • 命令所依据的第46条第1款项次 —— 确认命令书和审查决定书所载理由属于第46条第1款的哪一项。提出异议申请后,机构负责人须附上审查决定书和调查记录报送法务部长官(第60条第2款)
  • 异议申请书的提交途径 —— 不是直接交给法务部长官,而是经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构负责人提交(第60条第1款)。受理方式和格式请向机构确认
  • 是否申请过难民认定 —— 第62条第4款规定,难民认定申请尚未作出决定,或依《难民法》第21条的异议申请尚在审查期间,不得遣送(涉及公共安全的情形有例外),请整理申请进展
  • 护照、外国人登记状态及停留经过材料 —— 未持有护照或无法落实交通工具的,可能成为第63条第1款规定的保护原因。请整理手头的文件
  • 咨询准备 —— 带上以上材料和收到的全部通知,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构确认。诉讼等法律争议的代理不属于行政士业务范围

申请流程

  1.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2.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3.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4.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5.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6.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条文规定的程序顺序如下。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可以调查怀疑符合第46条第1款各项之一的外国人(嫌疑人)(第47条),调查结束后,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符合(第58条)。认定不符合的,告知当事人,已被保护的立即解除保护;认定符合的,可作出强制出境命令并签发命令书(第59条第1至3款)。本文不判断个案是否符合各项规定。
  • 异议申请(第60条)须自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经机构负责人提交,由法务部长官审查并决定异议是否成立。收到异议成立的决定通知后,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已被保护的立即解除保护;决定为异议不成立的,则告知该事实。异议申请对执行有何影响、哪些理由会被认可,这里的条文未作规定,本文不涉及,也不预测结果。
  • 保护与异议申请是不同的程序。保护(第51条)是在有相当理由怀疑且有逃跑可能时依保护命令书实施;对保护有异议的,可依第55条向外国人保护委员会申请审查。而对强制出境命令本身提出异议,则是第60条的异议申请。收到命令后无法立即遣送的,依第63条可在2个月范围内保护至能够遣送为止,延长后总保护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个月(但书另有例外规定)。
  • 手册中可核实的表述只是一部分。《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9月版)将依第59条第2款被命令强制出境并离境之日起未满7年的人,列入D-10-T(最优秀人才)的欠格事由、停留资格变更许可的限制事由和永住资格的品行要求;留学生打工(兼职)许可违规者处理标准写明,未经许可就业,第二次被查处时予以强制出境。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居留资格都适用同一标准。入境禁止期限等本文未能核实条文的内容均未写入,请向机构确认。
  • 请注意行政士业务范围与咨询的界限。关于强制出境命令的诉讼等法律争议的代理不属于行政士业务范围,异议申请书的具体撰写与提交方式因案而异,本文不作指引。判断之前,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构确认。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收到强制出境命令后应该怎么办?
A. 首先确认收到强制出境命令书的日期。《出入境管理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要提出异议申请,须自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经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构负责人向法务部长官提交异议申请书。是否提出异议以及如何提出因案而异,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构确认。本文无法预测结果。
Q. 强制出境的异议申请向哪里、怎样提交?
A. 依第60条第1款,向法务部长官提出的异议申请书须经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构负责人提交。机构负责人受理后,附上审查决定书和调查记录报送法务部长官(第2款),由法务部长官审查并决定异议是否成立,再通知机构负责人(第3款)。格式与受理方式请向机构确认。
Q. 保护和强制出境命令是一回事吗?
A. 不是,是不同的程序。保护(第51条)是在有相当理由怀疑符合第46条第1款各项且有逃跑可能时依保护命令书实施;紧急情形下,紧急保护后须在48小时内取得保护命令书,未取得的应立即解除保护。对保护有异议的,另有第55条规定的向外国人保护委员会申请审查的途径。
Q. 正在申请难民认定的话,会马上被遣送吗?
A. 第62条第4款规定,已提出难民认定申请但尚未作出决定,或依《难民法》第21条提出的异议申请尚未审查完毕的,不得遣送。但另有但书:难民申请人被认定损害或可能损害大韩民国公共安全的,不在此限。具体如何适用于本人,请向机构和律师确认。
Q. 无法立即遣送出境的话,会一直被保护吗?
A. 第63条第1款规定,因未持有护照或无法落实交通工具等原因不能立即遣送的,可在2个月范围内,在保护设施中保护至能够遣送为止。仍无法遣送的,可经外国人保护委员会批准延长,包括延长期间在内的总保护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但但书另有例外规定。
Q. 被强制出境后,再入境或申请停留许可有限制吗?
A. 《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9月版)将依第59条第2款被命令强制出境并离境之日起未满7年的人,列入D-10-T(最优秀人才)的欠格事由、停留资格变更许可的限制事由和永住资格的品行要求。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居留资格都适用同一标准。入境本身的限制期限,因本文未能核实条文而不予涉及,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