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船员就业(E-10)适用于以部员(《船员法》第2条第6号)身份登乘内航船、渔船或巡航旅客船并在韩国就业的外国人。
过去与非专业就业(E-9)同列于单纯劳务指针,但不适用雇佣许可制的E-10现已分离适用独立指针。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
要点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停留资格 | 船员就业(E-10) |
| E-10-1 内航船员 | 除渔船外总吨位5吨以上内航商船的部员 |
| E-10-2 渔船员 | 20吨以上渔船 |
| E-10-3 巡航旅客船员 | 总吨位2千吨以上邮轮 |
| 单次可授予停留期限上限 | 3年 |
活动范围
- 以内航船员身份在韩就业
- 以20吨以上渔船船员身份就业
- 以2千吨以上巡航旅客船船员身份就业
适用对象
- 内航船员(E-10-1):与依《海运法》经营内航定期·不定期客运及内航货物运输的事业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提供条件船员劳动合同的部员(除渔船外总吨位5吨以上内航商船)
- 渔船员(E-10-2):与依《水产业法》经营定置网渔业、动力渔船近海渔业、渔获物运输业的事业者(20吨以上渔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提供条件合同的部员
- 巡航旅客船员(E-10-3):与依《邮轮产业法》的国籍邮轮事业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提供条件合同,登乘总吨位2千吨以上邮轮的部员
提交材料
- 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 船员劳动合同
- 船舶相关凭证(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 船员手册等资格材料
- 居住地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E-10不适用雇佣许可制(EPS),适用单独指针。
- 非专业就业(E-9)、船员就业(E-10)可无需另行许可从事留学活动,但停留期满后不得变更为留学(D-2),须出境后取得签证再入境。
- 船员就业(E-10)资格者变更为部分停留资格受到限制。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渔船有吨位标准吗?
A. 渔船员(E-10-2)的对象为与经营20吨以上渔船的事业体签约的部员。
Q. 有合同期限要求吗?
A. 三种类型均须签订以提供6个月以上劳务为条件的船员劳动合同。
Q. 一次最长多少年?
A. 船员就业(E-10)单次可授予停留期限上限为3年。
Q. 本文依据是什么?
A.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