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E-7(特定活动)会同时审查职种、雇佣单位与薪酬,因此不予许可的原因常常出在雇佣单位而非外国人本人。法务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签证发放指南手册》(2026年9月版)将其分为邀请人资格要求、本国人就业保护审查标准、工资要求等。
本文仅整理手册中有原文依据的不予许可与限制事由,以及可通过材料核对、补正的事项。个案是否许可由所辖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构判断,补正并不意味着结果已定。
要点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雇佣单位资格 | 存在欠缴税款(国税·地方税),或未满足各职种的雇佣单位要求、允许雇佣人数、最低工资要求的,不符合邀请人资格要求。 |
| 本国人雇佣比例 | 本国人雇员不足5人且以内需为主的单位,原则上限制邀请;E-7外国人雇佣人数超过本国人雇员20%的单位,新增·替补人员邀请、资格变更、工作单位变更·追加原则上不予许可。 |
| 工资要求(2026年) | 专业人才(E-7-1)年薪3,112万韩元以上,准专业(E-7-2)·一般技能(E-7-3)年薪2,589万韩元以上,熟练技能(E-7-4)年薪2,600万韩元以上。低于标准的,原则上受到限制。 |
| 雇佣推荐书 | 各职种审查标准规定为必需的,受理时必须附上。 |
| 资格要求证明 | 须满足以下之一:与引进职种相关领域的硕士以上学历、学士学历加1年以上经历、5年以上相关经历,并以证明材料确认。 |
| 延长·工作单位变更 | 停留期限延长必须提交个人所得金额证明;因本人责任被解雇或离职、又未取得原雇主转职同意的,不属于事后申报的适用对象。 |
活动范围
- 手册在E-7签证发放认定书、停留资格变更、停留期限延长、工作单位变更各阶段规定的限制与不予许可事由
- 将雇佣单位方面的事由(欠税、本国人雇佣比例、工资)与申请人方面的事由(资格证明)分开核对的方法
- 熟练技能人才(E-7-4)积分制的排除对象说明(不涉及具体积分计算)
适用对象
- E-7签证发放认定书申请被不予许可、或担心被不予许可的雇佣单位负责人
- 即将办理变更为E-7资格或E-7停留期限延长的外国人
- 被解雇或离职后想变更E-7工作单位的外国人
- 外国人雇佣人数增加、担心本国人雇佣比例的单位
提交材料
- 雇佣合同 —— 对照月薪总额(年薪)注明每日·每月工作时间(防止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 个人所得金额证明(税务署出具的所得金额证明,或所属公司出具的劳动所得源泉扣缴簿) —— 停留期限延长时必须提交
-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登记簿,以及雇佣单位设立相关材料
- 纳税证明书(国税完税证明)与地方税纳税证明 —— 确认有无欠税
- 资格要求证明材料(学位证、经历证明、资格证) —— 国外出具的材料须附韩文或英文译文,主要材料须办理领事公证或海牙认证(Apostille)
- 雇佣推荐书 —— 仅在职种审查标准规定为必需时附上
- 证明本国人雇佣的雇佣保险相关材料 —— 以作为正式员工连续雇佣满3个月以上的本国人为准
- 变更工作单位时,提交原工作单位负责人的转职同意书,或停业·歇业事实证明、拖欠工资相关官方证明材料等
申请流程
-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刚开业时,本国人雇佣比例很难证明。雇佣人数是指在雇佣保险参保人名册中登记满3个月以上的人数,因此原则上开业后至少满3个月才能申请。
- 部分职种另有专门要求。例如大学讲师(2612),即使雇佣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若没有与所授课程直接相关的硕士以上学位,原则上不予发放签证发放认定书;学士学位持有人若能通过专业资格证或经历证明认定具备专业知识,可例外许可。
- 中小企业·风险企业·非首都圈中坚企业的特例,是在适用上年度人均GNI 80%以上工资要求的职种中,最长3年内放宽为70%以上,满3年后适用80%以上。特例金额与公告金额不同时,适用对申请人有利的金额。
- 提交停留许可申请后出境,可能被不予许可。另外,手册提示:在熟练技能人才(E-7-4)个人情况说明书中填写虚假内容,可能面临资格变更不予许可、今后签证申请受限等不利后果。
- 本文是手册摘要,不保证获得许可。工资标准金额每年公告,请向所辖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构确认申请时点的最新标准及个案情况。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E-7签证在什么情况下会被不予许可?
A. 手册没有把不予许可事由集中列在一处,而是规定在各阶段的审查标准中。邀请人欠税、未满足雇佣单位要求·允许人数·最低工资要求、超过本国人雇佣比例、工资低于要求、缺少必需的雇佣推荐书等,都是限制事由。个案请向所辖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构确认。
Q. 年薪达不到标准会怎样?
A. 工资水平低于审查标准的,原则上限制邀请·雇佣。审查以工资总额(年薪)为准,但时薪与月薪也都须满足最低工资,因工作时间少而总额不足的同样受限。在合同中注明工作时间是需要补正的事项。
Q. 公司外国员工多会不利吗?
A. 属于本国人就业保护的职种,原则上在本国人雇员的20%范围内允许雇佣外国人。超过该比例雇佣E-7外国人的单位,新增·替补人员邀请、资格变更、工作单位变更·追加原则上不予许可。熟练技能人才(E-7-4)等在计算外国人雇佣人数时予以剔除。
Q. 公司有欠税怎么办?
A. 雇佣单位欠缴税款(国税·地方税)是不符合邀请人资格要求的事由。办理延长、资格变更时也要提交纳税证明书、地方税纳税证明和雇主缴纳明细证明,因此申请前请先确认有无欠税。
Q. 被解雇后想换公司,只需申报吗?
A. 不是。因本人责任被解雇或中途离职、又未取得原雇主转职同意的,不属于事后申报的对象,而是工作单位变更许可或签证发放认定书的申请对象。原工作单位负责人同意书,在有停业·歇业、拖欠工资等情形时,可用证明材料或事由书代替。
Q. 熟练技能人才(E-7-4)积分制中,有完全无法申请的情形吗?
A. 手册规定的排除对象包括:被处300万韩元以上罚金、欠缴税款(缴清后可申请)、违反出入境管理法4次以上、非法滞留3个月以上等。其中罚金、违反出入境管理法、非法滞留各项仅限最近10年内的情形,具体是否适用请向管理机构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