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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同居(F-1)

韩国访问同居(F-1)签证完全指南 —— 七类适用对象与停留期限

整理适用于探亲、家庭同居、被扶养、家事整理等的访问同居(F-1)适用对象类型(海外被收养人、驻韩外国公馆员家务助理、F-2资格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与停留期限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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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同居F-1家庭同居

整理适用于探亲、家庭同居、被扶养、家事整理等的访问同居(F-1)适用对象类型(海外被收养人、驻韩外国公馆员家务助理、F-2资格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与停留期限上限。

韩国访问同居(F-1)签证完全指南 —— 七类适用对象与停留期限

概述

访问同居(F-1)适用于以探亲、家庭同居、被扶养、家事整理及类似目的停留的外国人。

适用类型较广,实务中常审查「因其他不得已事由不从事职业活动而需在韩长期停留者」这一条款。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

要点速览

项目内容
停留资格访问同居(F-1)
目的探亲、家庭同居、被扶养、家事整理等
单次可授予停留期限上限2年
指针适用有个别指针者优先适用个别指针

活动范围

  • 探亲
  • 家庭同居及被扶养
  • 家事整理
  • 其他类似目的的停留

适用对象

  • 出生时曾持有大韩民国国籍的海外被收养人
  • 驻韩外国公馆员的家务助理
  • 属外交(A-1)至协定(A-3)资格者的同居人且不属该家庭者
  • SOFA适用者的21岁以上随行子女或其他家属
  • 持居住(F-2)资格者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 需接受在韩有住所且拥有抚养权的大韩民国国民父或母抚养的未成年人
  • 因其他不得已事由不从事职业活动而需在韩长期停留并获认定者

提交材料

  • 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家庭关系证明材料(出生证明、结婚证明原件等;中国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
  • 父或母的外国人登录证(适用时)
  • 身元保证书
  • 停留经费等财力证明材料
  • 居住地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1.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2.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3.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4.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5.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6.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本国公文须必附翻译人确认书;海牙公约缔约国需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驻在国韩国公馆的领事认证。
  • 访问就业(H-2)资格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获准以访问同居(F-1)停留至H-2资格者的停留期限;在外同胞(F-4)资格者的未成年子女可至25岁(已婚子女除外)。
  • 访问同居(F-1)、同伴(F-3)资格持有者拟在国家机关及公共团体担任外语校对人员(E-7)时,需申请书、雇佣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机构负责人推荐书及学位证。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持F-1能否就业?
A. 访问同居(F-1)不以职业活动为前提。但另有规定的资格外活动路径,如在国家机关及公共团体担任外语校对人员(E-7)。
Q. F-4持有者的子女可持F-1至几岁?
A. 在外同胞(F-4)资格者的未成年子女可获准以访问同居资格停留至25岁(已婚子女除外)。
Q. 停留期限上限是多少?
A. 访问同居(F-1)单次可授予停留期限上限为2年
Q. 本文依据是什么?
A.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