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很多人搜索"F-2-7配偶签证",但F-2-7(积分制优秀人才)并不是配偶签证,而是授予优秀人才本人的居住资格。该资格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被视为另行取得停留资格的家属:满足收入要求时为居住(F-2-71),不满足时为探亲同居。这也与和韩国国民结婚后取得的结婚移民(F-6)是不同的路径。
本文梳理家属以什么资格停留、该资格如何与主申请人(F-2-7持有人)的条件挂钩,以及在韩国出生的子女如何处理。F-2-7本人的延长条件和不予许可的原因在其他文章中介绍,这里只说明与家属停留相关的部分。没有具体标准的地方,文中均标明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确认。
要点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纠正误解 | F-2-7是积分制优秀人才本人的居住资格,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另行取得停留资格 |
| 家属签证(从境外入境) | 有针对F-2-7持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90天有效单次签证(F-3-18),细节按相关指南办理 |
| 满足收入要求时 | 居住(F-2-71)—— 主申请人积分合计80分以上,且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均GNI |
| 不满足收入要求时 | 探亲同居(延长部分标注为F-3-18)—— 条件与F-2-71相同,仅免除主申请人的收入要求;禁止就业和营利活动 |
| 与主申请人联动 | 主申请人(F-2-7)的延长被不予许可时,配偶和子女(F-2-71或F-3-18)的延长也同时不予许可 |
| 与韩国籍配偶不同 | 国民的配偶属于结婚移民(F-6-1)体系,与F-2-71无关。F-2-7持有人本人若与韩国人结婚,如何适用请向管辖机关确认 |
活动范围
- F-2-7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取得的停留资格(居住F-2-71、探亲同居)及其与主申请人条件的关系
- 在韩国出生子女的资格授予条件与提交材料,以及主申请人被不予许可时的联动
- 不涉及F-2-7本人的积分和延长条件细节、结婚移民(F-6)申请条件及个案许可前景
适用对象
- 搜索"F-2-7配偶签证"后,对F-2-7是持有人本人资格感到困惑的人
- 准备随持有F-2-7的配偶(主申请人)来韩或在韩停留的外国配偶
- 作为F-2-7持有人,想让未成年子女一同停留的人
- 孩子在韩国出生、想了解孩子取得何种资格的F-2-7持有人
提交材料
- F-2-71·F-3-18的延长申请:提交基本材料和积分评价所需材料。取得积分制居住资格后,若未连续在境外停留6个月以上,可省略境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 在韩出生子女的申请材料: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出生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材料
- 主申请人相关材料:积分制优秀人才(F-2-7)及其配偶的护照和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F-2-7持有人的雇佣合同或在职证明、授予居住资格时提交的材料
- 其他材料:居住地证明材料、身元保证书、结核确认书(适用者)
- 需要确认:主申请人年收入是否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均GNI(区分F-2-71与探亲同居的标准)。计算方法按资格变更部分的年收入计算方法办理,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确认
申请流程
-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标注因办理事项而异。停留期限延长和签证发放将探亲同居标为F-3-18,而资格变更则写作探亲同居(F-1)、配偶资格为F-1-12。目前适用于您的是哪个细分代码,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确认。
- 仅在满足收入要求时,随行家属才能取得居住(F-2-71)后就业,且就业限于《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规定的就业活动。因不满足收入要求而以探亲同居停留的家属,禁止就业和各类营利活动。外语会话教师(E-2)等少数例外须事先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请先向管辖机关咨询。
- 主申请人(F-2-7)的停留期限延长被不予许可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延长也同时不予许可。被不予延长者若符合其他停留资格的条件,可申请变更为该资格。此外,探亲同居(F-3-18)持有人在延长审查时若满足主申请人的收入要求,须将原延长申请改为资格变更申请,才能进入F-2-71审查程序。
- 父母以短期停留资格(B-1、B-2、C-3)入境期间在韩国出生的子女,不授予长期停留资格,须出境取得相应签证后再入境。若父母持有短期签证、其他(G-1)、打工度假(H-1)等资格,则不满足父母要求。
- 许可与否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的审查决定。是否有修订以及对个案的适用,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确认。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有单独的F-2-7配偶签证吗?
A. 没有名为"F-2-7配偶签证"的资格。F-2-7是积分制优秀人才本人的资格,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被规定为取得居住(F-2-71)或探亲同居资格的家属。
Q. F-2-71和探亲同居有什么区别?
A. F-2-71要求主申请人积分合计80分以上,且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均GNI。探亲同居适用于除主申请人收入要求外其余条件均满足的情形,探亲同居停留者禁止就业和营利活动。
Q. F-2-7持有人的配偶可以在韩国工作吗?
A. 仅在满足收入要求并取得居住(F-2-71)后,才可从事《施行令》规定的就业活动。探亲同居状态下禁止就业,例外须事先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确认。
Q. 和韩国人结婚的话,是F-2-71还是F-6?
A. 国民的配偶另行规定在结婚移民(F-6-1)体系下,F-2-71则是为积分制优秀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设立的资格。两者重叠时如何适用没有既定标准,可能因个案而异,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确认。
Q. 主申请人转为求职(D-10)后,家属怎么办?
A. 主申请人变更为求职(D-10)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获准变更为随行(F-3)资格。随行(F-3)停留者的最长停留期满日与主申请人的停留期限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