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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 停留期限延长

F-2-7签证延期条件与材料 —— 积分制优秀人才停留期限延长许可

面向准备办理F-2-7延期的积分制优秀人才,依据出入境手册整理许可条件(80分以上、无不予许可事由)、按分数划分的停留期限、收入不达标时的处理及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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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F-2-7延期积分制优秀人才停留期限延长

面向准备办理F-2-7延期的积分制优秀人才,依据出入境手册整理许可条件(80分以上、无不予许可事由)、按分数划分的停留期限、收入不达标时的处理及提交材料。

F-2-7签证延期条件与材料 —— 积分制优秀人才停留期限延长许可

概述

积分制优秀人才(F-2-7)的停留期限延长,有别于最初的资格变更审查,是在延长时再次审视分数、收入和停留情况的程序。手册以合计80分以上为基本条件,并在合计分数与年收入分数中采用对申请人有利的分数,按档次给予停留期限。

因此办理延长时,首先要做的不是重做积分表,而是核对当前分数、当前收入(是否失业或不高于最低工资)以及配偶、子女的资格。以下内容依据法务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9月版),个案能否获批由所属出入境·外国人官署审查决定。

要点速览

项目内容
延长对象F-2-7、F-2-7S,及配偶、未成年子女(F-2-71、F-3-18)
基本条件无不予许可事由+合计80分以上
期限授予按合计分数或年收入分数中有利者,分1、2、3、5年档
收入不达标时失业或不高于最低工资者,签署承诺书后每次延长6个月、共2次,第3次仍不达标则不予许可
提交材料基本材料+积分评估材料
家属主申请人被不予许可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并不予许可

活动范围

  • 积分制优秀人才(F-2-7、F-2-7S)停留期限延长许可的条件与提交材料
  • 对配偶、未成年子女(F-2-71、F-3-18)延长的影响
  • 未满足收入条件时的延长限制及变更为求职(D-10)

适用对象

  • F-2-7停留期限将满、正在准备延长的人
  • 分数低于资格变更时或收入减少的积分制优秀人才
  • 因失业、换工作或育儿休假而担心收入条件的人
  • 配偶、未成年子女以F-2-71或F-3-18一同停留的人

提交材料

  • 基本材料: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照片、手续费、居住地证明材料、雇佣合同(依据资格变更部分的基本材料构成)
  • 海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延长时仅在海外停留6个月以上的情况下提交(取得积分制居留资格后未连续在海外停留6个月以上的可免交)
  • 积分评估材料:填写相应分数的积分表【附件2】及证明各项分数的材料【附件3】
  • 补充材料(适用者):家庭关系说明材料、结核检查确认书、在职证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簿、收入金额证明等
  • 收入分数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可提交的最新收入金额证明中所载最近年度的应税收入
  • 海外出具的材料: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附中文或英文译文,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申请流程

  1.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2.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3.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4.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5.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6.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适用的是合计分数与年收入分数中有利的一项,建议两项都算一算。手册的延长期限档次为:合计130分以上或收入分50分以上为5年;120~129分或收入分45分以上为3年;110~119分或收入分40分以上为2年;80~109分或收入分30分以下为1年。
  • 即使合计分数不足80分,只要目前在职且领取不低于最低工资的薪酬,也可能获得1年的延长宽限期。因怀孕、生育或育儿休假而未满足收入条件的,手册也规定自停留期满日起给予1年宽限期。
  • 申请延长时若处于失业状态或提交的收入不高于最低工资,将签署承诺书并每次延长6个月、共2次;第3次仍不满足收入条件的,不予延长,可变更为求职(D-10,最长1年)。D-10不能再延长。
  • 申请日前3年内曾在就业限制领域就业的,停留许可不予许可(撤销);申请日前6个月内曾从事可能对国内劳动力市场、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的,视情况另行决定许可及停留期限。
  • 经确认有违反国内法事实的居留(F-2)延长申请人,可能成为守法公民教育(3小时)的对象。延长时以案件终结日起5年内的违法为标准,具体对象请核对手册的除外标准并咨询所属官署。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F-2-7延长时也需要80分以上吗?
A. 是的。手册规定,对无不予许可事由且合计分数在80分以上的外国人,采用合计分数或年收入分数中有利的分数,按档次给予停留期限。即使不足80分,只要目前在职且领取不低于最低工资的薪酬,也可能获得1年宽限期。
Q. 延长所需材料与首次申请相同吗?
A. 手册要求延长时提交基本材料和积分评估材料。不过海外无犯罪记录证明仅在办理延长时曾在海外停留6个月以上的情况下才需提交,取得积分制居留资格后未连续在海外停留6个月以上的可以免交。
Q. 失业期间可以延长吗?
A. 处于失业状态或提交的收入不高于最低工资时,无论合计分数如何,都会签署承诺书并可每次延长6个月、共2次。第3次仍不满足收入条件的,不予许可,可变更为求职(D-10,最长1年)。具体情况请向所属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确认。
Q. 延长被不予许可后,配偶和子女会怎样?
A. 主申请人(F-2-7)的延长被不予许可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F-2-71或F-3-18)的延长也一并不予许可。被不予许可者若符合其他停留资格的条件,可申请变更为该资格。
Q. F-2-7S(潜在优秀人才)适用相同标准吗?
A. F-2-7S同样属于延长对象。手册说明,即使没有收入,资格变更后5年内也准予延长,产生收入后则按共同标准延长。5年后的延长按积分制优秀人才的延长条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