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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伴(F-3)

韩国同伴(F-3)签证与配偶就业 —— 资格外活动允许范围详解

整理同伴(F-3)的适用对象(D-1至E-7、F-2、F-4、H-2资格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专业人力配偶的资格外活动允许领域,以及熟练技能人力配偶从事单纯劳务的要件(TOPIK 2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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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伴签证F-3配偶就业

整理同伴(F-3)的适用对象(D-1至E-7、F-2、F-4、H-2资格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专业人力配偶的资格外活动允许领域,以及熟练技能人力配偶从事单纯劳务的要件(TOPIK 2级等)。

韩国同伴(F-3)签证与配偶就业 —— 资格外活动允许范围详解

概述

同伴(F-3)适用于持文化艺术(D-1)至特定活动(E-7)、居住(F-2)、在外同胞(F-4)、访问就业(H-2)资格者的配偶及无配偶的未成年子女。技术研修(D-3)适用者除外。持企业投资(D-8)资格的投资者,其家属也按同样框架申请同伴(F-3)。

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配偶就业。专业人力配偶可从事专业职种(E-1至E-7,除E-6-2),并在特定情形下从事部分单纯劳务领域工作。

要点速览

项目内容
停留资格同伴(F-3)
对象D-1至E-7、F-2、F-4、H-2资格者的配偶及无配偶的未成年子女(D-3除外)
停留期限上限依《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1]各资格上限
配偶资格外活动许可期间在本人停留期限内最长1年(有雇佣合同时为该范围内的合同期限)
结核相关须提交结核诊断书(依相关指针)

活动范围

  • 以随行家属身份停留
  • 获许可时从事专业职种(E-1至E-7,除E-6-2)领域活动
  • 获许可时从事单纯劳务领域(H-2就业范围中的农业、林业、畜牧业)

适用对象

  • 持文化艺术(D-1)至特定活动(E-7)、居住(F-2)、在外同胞(F-4)及访问就业(H-2)资格者的配偶
  • 上述资格者的未成年子女且无配偶者
  • 但技术研修(D-3)适用者除外

提交材料

  • 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家庭关系证明材料(本国结婚证明、出生证明原件等;中国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 主资格者(配偶或父母)的外国人登录证
  • 身元保证书
  • 停留经费等财力证明材料及居住地证明材料
  • 结核诊断书(依相关指针)

申请流程

  1.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2.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3.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4.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5.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6.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专业人力等配偶的资格外活动:允许对象为专业外籍人力(E-1、E-2、E-3、E-4、E-5、E-6[除E-6-2]、E-7)持有者的配偶(含熟练技能人力E-7-4的配偶),以及居住(F-2)、在外同胞(F-4)、访问就业(H-2)资格的成年配偶。
  • 允许领域为专业职种(E-1至E-7,除E-6-2)与单纯劳务领域(H-2就业范围中的农业、林业、畜牧业)。
  • 从事单纯劳务时的追加材料:标准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簿誊本、雇主身份证复印件、韩语能力凭证(TOPIK 2级或社会统合项目2阶段以上)、早期适应项目结业凭证(项目建立前免除)。
  • 优秀人才配偶特例(试点运行2026.3.30.至2027.3.29.):国内硕士(D-2-3)、博士(D-2-4)在学生的成年配偶,以及教授(E-1)、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资格的成年配偶,可获除就业限制领域外全部活动的概括许可。开始与结束工作须15日内申报,未申报被查出将撤销资格外许可。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D-8投资者家属随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F-3

企业投资(D-8)资格者的配偶及无配偶的未成年子女属于同伴(F-3)适用对象。手册的适用范围(文化艺术(D-1)至特定活动(E-7))包含D-8,仅技术研修(D-3)适用者除外。

  • 在海外使领馆申请F-3签证时:签证发放申请书(附件第17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配偶提供本国结婚证明原件等,未成年子女提供本国出生证明原件等),生活维持能力证明材料(邀请人的在职证明、纳税事实证明等),身份保证书,以及居住地等住所证明材料。本国公共文书须附翻译者确认书,公约国需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非公约国需经驻在国大韩民国使领馆领事认证。
  • 高额投资者材料免除:企业投资(D-8)资格中,达到手册规定金额以上的高额投资者免于提交生活维持能力证明材料和居住地证明材料。具体金额标准请查阅手册原文。
  • 境内变更:入境后变更为F-3,仅限于因怀孕、生产、养育、疾病等情况变化而需要人道主义考虑的情形等。
  • 停留期限:依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1]规定的各在留资格停留期限上限。
  • 配偶就业:手册列为配偶资格外活动许可对象的,是专业外国人力(E-1至E-7中的部分资格)以及居住(F-2)、在外同胞(F-4)、访问就业(H-2)资格者的配偶,未列入D-8资格者的配偶。如计划就业,请先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构确认。

常见问题

Q. F-3配偶可以做任何工作吗?
A. 不可以。须获许可,允许领域为专业职种(除E-6-2)及H-2就业范围中的农业、林业、畜牧业。优秀人才配偶特例对象在试点期间可获除就业限制领域外全部活动的概括许可。
Q. 从事单纯劳务需要韩语能力吗?
A. 需要——从事单纯劳务时须追加提交TOPIK 2级或社会统合项目2阶段以上的韩语能力凭证。
Q. 开始工作需要申报吗?
A. 优秀人才配偶特例情形下,开始与结束工作须15日内申报;在多个单位工作的须分别申报。
Q. D-8签证如何带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行(F-3申请)?
A. D-8资格者的配偶及无配偶的未成年子女属于同伴(F-3)适用对象。在海外使领馆需提交签证发放申请书、护照、照片、手续费,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明、出生证明等,须附翻译者确认书并办理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生活维持能力证明材料、身份保证书和居住地证明材料。D-8资格中达到手册规定金额以上的高额投资者,免于提交生活维持能力证明和居住地证明材料。
Q. D-8投资者的配偶可以在韩国工作吗?
A. F-3配偶要工作,须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手册列为适用对象的是专业外国人力(E-1至E-7中的部分资格)以及F-2、F-4、H-2资格者的配偶,未列入D-8资格者的配偶,因此如计划就业,请先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