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在外同胞(F-4)原则上不受就业活动限制,但不得从事单纯劳务行为、射幸行为等违背善良风俗与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及为公共利益或维持国内就业秩序而认定需限制的工作。
此外,国内违法记录可能导致资格授予受限,罚金与违法金合计700万韩元的标准在实务中常成为问题。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
要点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停留资格 | 在外同胞(F-4) |
| 就业原则 | 除下列限制事由外不受就业活动限制 |
| 就业限制 | 单纯劳务行为/射幸行为等违背善良风俗与社会秩序的行为/为公共利益及维持就业秩序而认定需限制者 |
| 资格授予限制(罚金) | 违反国内法罚金总额700万韩元以上者,自缴清之日起未满3年受限 |
| 志愿减轻 | 经确认6个月以上累计志愿服务100小时以上(每日最多6小时)者,限制期减为1年 |
活动范围
- 不属限制事由的一切就业活动(但韩国法令要求特定资格时须具备该资格)
适用对象
- 依《在外同胞法》作为在外同胞获授予在外同胞(F-4)停留资格者
- 曾以访问就业(H-2)停留后变更为在外同胞(F-4)的同胞
- 在外同胞(F-4)资格者的未成年子女(可获准以访问同居(F-1)停留至25岁,已婚子女除外)
提交材料
- 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 同胞身份证明材料(家庭关系登记簿、除籍誊本、户口簿等)
- 国内外犯罪经历证明书(有海外犯罪记录时依提交标准)
- 居住地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资格授予限制对象:属《在外同胞法》第5条第2项第1号、第2号者;因《特定强力犯罪处罚特例法》第2条所定特定强力犯罪被判刑者;因社会重大犯罪(毒品、电信诈骗、累计3次以上酒驾)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者。
- 以及因其他犯罪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或缓刑,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免除之日、或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未满5年者。
- 违反国内法罚金总额达700万韩元以上者,自该罚金缴清之日起3年;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违法金总额达700万韩元以上者,自缴清之日起3年内受限。
- 变更为在外同胞(F-4)的同胞若欲在此前以访问就业(H-2)资格申报就业开始的单位继续工作,可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持F-4能否从事工厂工作?
A. 在外同胞(F-4)不得从事单纯劳务行为。具体职务是否属单纯劳务,需向管辖出入境确认。
Q. 罚金较多会影响取得F-4吗?
A. 违反国内法罚金总额达700万韩元以上者,自该时点相应罚金缴清之日起未满3年的,资格授予受限。
Q. 志愿服务能缩短限制期吗?
A. 可以——凭韩国中央志愿服务中心签发的实绩确认书,确认6个月以上累计100小时以上(每日最多6小时)者,限制期减为1年。
Q. 本文依据是什么?
A.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