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结婚移民(F-6)适用于在韩国婚姻有效成立并为与韩国国民持续婚姻生活而停留者等。
实务中细分符号的区分很重要:婚姻持续(F-6-1);婚姻关系中断后抚养未成年子女(F-6-2);因配偶死亡、失踪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无法维持正常婚姻关系(F-6-3)。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
要点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停留资格 | 结婚移民(F-6) |
| F-6-1 | 婚姻在双方当事人国家均有效成立,并为与韩国国民持续婚姻生活而拟在韩停留的外国人 |
| F-6-2 | 与韩国国民婚姻关系(含事实婚姻关系)所生未成年子女,于婚姻关系中断后在韩抚养或拟抚养的父或母 |
| F-6-3 | 与韩国国民配偶婚姻存续期间在韩停留,因配偶死亡、失踪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无法维持正常婚姻关系者 |
| 单次可授予停留期限上限 | 3年 |
活动范围
- 为与韩国国民持续婚姻生活而在韩停留
- 在韩抚养婚姻关系所生未成年子女
- 因配偶死亡、失踪等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在韩停留
适用对象
- 在韩国婚姻有效成立,并为与韩国国民持续婚姻生活而拟在韩停留者
- 抚养与韩国国民婚姻关系(含事实婚姻关系)所生子女的父或母,并经法务部长官认定者
- 与韩国国民配偶婚姻存续期间在韩停留,因配偶死亡、失踪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无法维持正常婚姻关系,并经法务部长官认定者
提交材料
- 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标准规格照片、手续费
-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书、本国结婚证明原件等)
- 配偶身份证及住民登录誊本
- 抚养子女相关证明材料(F-6-2情形)
- 配偶死亡、失踪等事由证明材料(F-6-3情形)
- 居住地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事实婚成立于主观上有结婚意思,客观上依社会通念在家庭秩序方面具有可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实体之情形(大法院98므961,1998.12.08.)。
- 无结婚意思的单纯同居,或法律上无法受保护的重婚性事实婚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关系。
- 结婚移民(F-6)单次可授予停留期限上限为3年。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我已离婚但在抚养孩子。
A. 婚姻关系中断后在韩抚养或拟抚养与韩国国民婚姻所生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归类为F-6-2。
Q. 配偶去世后能否继续停留?
A. 因配偶死亡、失踪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无法维持正常婚姻关系者,可能属F-6-3,需经法务部长官认定。
Q. 未办结婚登记的同居是否被认可?
A. 事实婚须同时具备结婚意思与夫妻共同生活实体。单纯同居或重婚性事实婚不予认可。
Q. 本文依据是什么?
A.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