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外国公司关闭已办理设立申报的国内分公司时,依外汇交易规定第9-37条,须向受理设立申报的一方提交附件第9-11号格式(外国企业国内分支机构关闭申报书)。关闭申报后,如要将处分国内资产所得款项汇往国外,须向指定外汇交易银行行长提交主管税务署署长出具的纳税证明。商法和增值税法中也有与关闭相关的规定,需要把外汇、商法、税务三条线合在一起看。
本文按法律条文梳理分公司关闭。第9-37条适用于分公司与办事处合称的“国内分支机构”,但联络办事处关闭的程序与材料另有专文,因此这里重点介绍仅适用于从事营业活动的分公司的结算净利润汇出、商法上的关闭命令与清算,以及增值税停业申报。办理时限和费用因未能核实,未予列出。个案请向申报受理处和主管税务署确认。
要点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本文范围 | 外国公司分公司关闭的外汇交易规定、商法及增值税法依据(联络办事处关闭介绍见另文) |
| 关闭申报 | 外汇交易规定第9-37条第1款:向受理设立申报的一方提交附件第9-11号格式(外国企业国内分支机构关闭申报书) |
| 关闭后汇出境外 | 第9-37条第2款:欲将处分国内资产所得款项汇往国外,须向指定外汇交易银行行长提交主管税务署署长出具的纳税证明 |
| 结算净利润 | 第9-35条:分公司结算净利润对外汇款的程序(附件第9-10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证明等) |
| 商法 | 第619条:法院可命令关闭;第620条第3款:自行关闭营业所时也准用清算规定 |
| 增值税 | 增值税法第8条第8、9款及施行令第13条:停业申报与注销登记 |
活动范围
- 外汇交易规定第9-37条(国内分支机构的关闭等)、第9-35条(结算净利润的对外汇款),商法第619条、第620条第3款,增值税法第8条第8、9款及施行令第13条的内容
- 分公司关闭时外汇申报、清算与税务申报在法律上如何衔接
- 不在范围内:办理时限、费用与服务价格,以及此次未核实条文的公司税、所得税、四大保险、外籍雇员工作单位申报等事项
适用对象
- 准备整理韩国分公司业务并办理关闭申报的外国公司总部负责人
- 想了解关闭后如何将国内资产处分款或利润汇给总部的财务人员
- 想确认商法上的关闭命令、清算与自行关闭有何不同的法务人员
- 想知道分公司关闭时如何办理增值税停业申报的分公司负责人
提交材料
- 外国企业国内分支机构关闭申报书 —— 外汇交易规定第9-37条第1款的附件第9-11号格式,向受理设立申报的一方(指定外汇交易银行行长或财政经济部长官)提交
- 纳税证明 —— 关闭申报后,为将处分款汇往国外而向指定外汇交易银行行长提交的、由主管税务署署长出具的证明(第9-37条第2款)
- 结算净利润汇款材料 —— 依第9-35条,附件第9-10号格式、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证明等(具体应备材料请查规定原文并向受理处确认)
- 增值税停业申报书 —— 依施行令第13条附营业执照提交;在确定申报书上载明停业日和事由并附营业执照提交的,视为已提交停业申报书
- 清算相关确认 —— 依商法第620条第3款,自行关闭时也准用清算规定,请就清算方式和程序向法院或专业人士确认
申请流程
-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先办关闭申报,汇款时附纳税证明 —— 外汇交易规定第9-37条将关闭申报(第1款)与关闭申报后汇出处分款时提交纳税证明(第2款)分开规定。急于汇款之前,请先确认关闭申报是否已受理、纳税证明是否已出具。
- 自行关闭也适用清算规定 —— 商法第620条第3款规定,外国公司自行关闭营业所时,也准用第1款、第2款的清算规定。清算涉及法院选任清算人等规定,不要只当作简单的申报手续。
- 关闭命令 —— 商法第619条规定,如营业所设立目的非法,或设立登记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始营业、停业1年以上等事由,法院可应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请求命令关闭营业所。请勿放任休眠的分公司,应考虑是否清理。
- 增值税 —— 增值税法第8条第8款规定经营者停业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署署长申报,第9款规定停业时注销登记。施行令第13条规定停业申报书附营业执照提交,在确定申报书上载明停业日和事由并附营业执照提交的视为已提交停业申报书。公司税、所得税、四大保险等因此次未核实条文,本文不作介绍。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外国公司关闭分公司的程序是什么?
A. 依外汇交易规定第9-37条,向受理设立申报的一方提交附件第9-11号格式(外国企业国内分支机构关闭申报书)。此外还有商法上的清算规定(第620条第3款)和增值税停业申报(增值税法第8条第8款、施行令第13条)。具体材料与顺序请向受理处和主管税务署确认。
Q. 关闭后可以把国内资产处分款汇给总部吗?
A. 第9-37条第2款规定,关闭申报后欲将国内资产处分款汇往国外,须向指定外汇交易银行行长提交主管税务署署长出具的纳税证明。具体能否汇款请向银行确认。
Q. 分公司的结算净利润如何汇出?
A. 第9-35条规定了分公司结算净利润对外汇款的程序,提到附件第9-10号格式、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证明等。具体应备材料请查规定原文并向往来银行确认。
Q. 关闭外国公司在韩分公司(close branch office)时,法院也可能下令关闭吗?
A. 商法第619条规定,如营业所设立目的非法,或设立登记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始营业、停业1年以上等事由,法院可应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请求命令关闭。另外第620条第3款规定,外国公司自行关闭时也准用清算规定。
Q. 增值税停业申报怎么办理?
A. 增值税法第8条第8款规定停业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署署长申报;施行令第13条规定停业申报书附营业执照提交,在确定申报书上载明停业日和事由并附营业执照提交的视为已提交停业申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