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外国公司要在韩国开展营业,依据商法第614条须指定代表人并在国内设立营业所(或至少有1名代表人在国内有住所),并自设立营业所之日起3周内在营业所所在地办理登记。另外,外汇交易规定第9-32条规定,非居住者为在国内设立、运营分公司或办事处而进行资金往来的,适用第9章第3节,第9-33条对其设立申报作出规定。
本文仅按法律条文梳理营业所的设立路径,重点是外汇交易规定如何区分从事营业活动的“分公司”与履行非营业性职能的“办事处(联络办事处)”;联络办事处设立及分公司设立的一般介绍见另文。个案的申报对象与材料请向受理机构确认。
要点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本文范围 | 外国公司营业所(分公司)设立的商法、外汇交易法及外汇交易规定依据(联络办事处介绍见另文) |
| 商法第614条 | 指定代表人并在国内设立营业所(或至少1名代表人在国内有住所),自设立之日起3周内在所在地登记 |
| 商法第616条 | 在营业所所在地登记前不得继续交易,违反规定的交易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 外汇交易法 | 第3条第1款第19项(马):与国内分公司、办事处设立运营有关的行为及资金往来属资本交易;第18条:向财政经济部长官申报(可事后报告或免于申报) |
| 分公司与办事处 | 外汇交易规定第9-32条:分公司从事在国内产生收益的营业活动,办事处仅履行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发活动等非营业性职能(外国银行国内分行及办事处适用第2章) |
| 设立申报受理处 | 原则上为指定外汇交易银行行长;银行业以外的金融相关、证券、保险及其他法律不允许业务的分支机构向财政经济部长官申报(规定第9-33条) |
活动范围
- 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营业所涉及的商法第614条、616条、621条,外汇交易法第3条第1款第15项、第19项(马)及第18条,外汇交易规定第9-32条、9-33条的内容
- 区分从事营业活动的分公司与履行非营业性职能的办事处(联络办事处)的标准
- 不在范围内:办理时限、费用与服务价格,设立法人型投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以及未能核实条文本文的规定
适用对象
- 为直接在韩开展营业活动(签约、产生销售)而考虑设立营业所(分公司)的外国公司
- 想先了解从联络办事处起步还是直接设分公司的区分标准的海外总部负责人
- 需要按顺序了解商法登记义务与外汇交易规定设立申报的实务人员
- 想知道分公司在法律上如何被对待(如是否视为居住者)的管理层
提交材料
- 设立申报书 —— 依外汇交易规定第9-33条使用附件第9-8号格式(变更时使用附件第9-9号格式)
- 总公司证明 —— 证明作为总部的外国法人的名称、所在地及主要经营业务的文件(第9-33条第3款第1项,具体文件请向受理处确认)
- 其他法令许可证明 —— 依其他法令设立须经许可等的,提交证明该事实的文件复印件(第9-33条第3款第2项)
- 业务明细 —— 关于拟在国内从事业务的内容与范围的说明书(第9-33条第3款第3项)
- 确认受理处 —— 原则上为指定外汇交易银行行长;银行业以外的金融相关、证券、保险及其他法律不允许业务的分支机构向财政经济部长官申报
- 商法登记准备 —— 商法第614条第2、3款规定的登记事项(目的、商号、代表人姓名及住所、总公司与营业所所在地、设立准据法等)和设立日(自设立之日起3周内在所在地登记,请确认起算日)
申请流程
-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注意登记前的交易 —— 商法第616条规定,在营业所所在地登记之前不得继续交易,违反规定进行交易的人须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使签约日程与登记日程相衔接。
- 分公司按居住者对待 —— 外汇交易法第3条第1款第15项规定,非居住者在国内的分公司、办事处及其他事务所,无论有无代理权,均视为居住者。总部与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外汇管理规定。
- 资本交易申报 —— 法第3条第1款第19项(马)将法人在国内的总部、分公司、办事处与国外办事处之间有关办事处设立、扩大、运营的行为及资金往来(大统领令规定的经常性交易等除外)界定为资本交易;第18条规定资本交易应依总统令向财政经济部长官申报,并设有事后报告、免于申报的但书。适用哪一种请向受理处确认。
- 地位 —— 商法第621条规定,适用其他法律时,外国公司视为韩国同类或类似的公司。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外国公司在韩设立营业所的程序是什么?
A. 法律上分两条线。依商法第614条指定代表人并设立营业所,自设立之日起3周内在所在地登记;外汇交易方面,依外汇交易规定第9-33条办理设立申报(附件第9-8号格式及附件材料)。具体顺序与材料请向受理处确认。
Q. 营业所(分公司)与联络办事处有什么区别?
A. 外汇交易规定第9-32条将分公司界定为从事营业活动的机构,将办事处界定为履行非营业性职能的机构。计划直接开展营业的适用分公司路径,仅做联络等非营业职能的适用办事处路径;两者都属于第9-33条设立申报所针对的“国内分支机构”。具体属于哪一种请向受理处确认。
Q. 登记前可以开始交易吗?
A. 商法第616条规定,在营业所所在地登记之前,外国公司不得继续交易;违反规定进行交易的人须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Q. 外国公司在韩设立分公司(branch office registration)向哪里申报?
A. 外汇交易规定第9-33条规定,原则上向指定外汇交易银行行长申报;银行业以外的金融相关、证券、保险及其他法律不允许业务的分支机构,向财政经济部长官申报。您的业务属于哪一类请向受理处确认。
Q. 分公司在外汇交易法上也是非居住者吗?
A. 不是。外汇交易法第3条第1款第15项规定,非居住者在国内的分公司、办事处及其他事务所,无论有无代理权,均视为居住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