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观光就业(H-1)须以观光为主要目的,禁止专注于就业或学业,以及采访、政治活动等不符合协定宗旨的活动。
就业期间与每周时数上限依互惠原则因国而异:协定对方国变更对韩国国民的就业期间时,韩方同步调整。原则上每周最长就业时间为25小时以内。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
要点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停留资格 | 观光就业(H-1) |
| 以色列 | 就业期间3个月/每周25小时/最多300小时(25×12周) |
| 澳大利亚、意大利、比利时 | 就业期间6个月/每周25小时/最多625小时(25×25周) |
| 丹麦 | 就业期间9个月/每周25小时/最多950小时(25×38周) |
| 加拿大 | H-1停留期限/每周40小时/最多2,080小时(40×52周) |
| 其他国家 | H-1停留期限/每周25小时/最多1,300小时(25×52周) |
活动范围
- 以观光为主要目的的停留
- 协定范围内的就业活动(合同工、非全日制兼职等雇佣形式不限)
- 协定范围内的学业活动
适用对象
- 已获签发观光就业(H-1)签证的协定缔约国国民
- 就业形式不限,包括合同工、非全日制兼职等
提交材料
- 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 观光就业(H-1)签证及协定相关材料
- 居住地证明材料
- 就业相关劳动合同(适用时)
申请流程
-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就业限制职种:接待员、舞蹈演员、歌手、乐手、杂技演员等娱乐接待场所职种(E-6);须具备特定资格要件的专业职种(医师、律师、教授、飞行员、会话讲师等)及E-7特定活动职种;射幸行为或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业。
- 学业期间:澳大利亚4个月;加拿大、爱尔兰、丹麦、香港、奥地利、以色列、比利时、新西兰6个月;其他国家为H-1停留期限。
- 观光就业(H-1)允许学院听课与语言研修等学业活动,但属留学(D-2)的正规学业课程受限。澳大利亚不可修读韩语以外的正规课程;爱尔兰韩语课程最多可注册6个月;丹麦最多可修读6个月教育项目;加拿大韩语教育允许在3个月范围内;香港最长可修读6个月的1个短期课程。
- 以免签(B-1)入境的德国人变更长期停留资格时,观光就业(H-1)被排除。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每周最多可工作多少小时?
A. 原则上不超过25小时;加拿大国民为每周40小时。对方国变更对韩国国民的条件时,依互惠原则同步调整。
Q. 持打工度假签证能否担任学院讲师?
A. 不可。会话讲师等须具备特定资格要件的专业职种及E-7职种属就业限制职种。
Q. 打工度假期间能否上大学?
A. 允许学院听课与语言研修,但属留学(D-2)的正规学业课程受限。请确认各国学业期间上限。
Q. 本文依据是什么?
A.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