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雇佣外国员工时,首先要确认此人是否持有可从事就业活动的停留资格,以及拟交付的工作是否属于该资格的活动范围。法务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9月版)把可从事就业活动的停留资格列为短期就业(C-4)、教授(E-1)至船员就业(E-10)以及访问就业(H-2);手册其他部分还提到居住(F-2)、在外同胞(F-4)、永住(F-5)、结婚移民(F-6)属于可就业的停留资格。
本文是一个枢纽文章,用来区分企业在实务中最常遇到的E-7(专门人才、准专门、一般技能、熟练技能)、E-9(雇佣许可制)、D-10(求职)和F系列。各资格的详细要件见E-7雇佣单位要件、E-9转E-7-4资格变更、D-10延期等专文,这里不再重复,只指引应查看之处。手册只是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
要点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首先要确认 | 拟聘人员的停留资格是否属于可就业资格,拟交付的工作是否在该资格的活动范围内 |
| E-7(特定活动) | 分为专门人才(E-7-1,67个职种)、准专门人才(E-7-2,10个)、一般技能人才(E-7-3,14个)、熟练技能人才(E-7-4,积分制3个职种) |
| E-9(非专业就业) | 依据《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的雇佣许可制;以受雇于该雇主为条件,最长可就业4年10个月 |
| D-10(求职) | 为在教授(E-1)至特定活动(E-7)领域就业而进行研修、求职活动的资格(正式录用后需持就业资格) |
| F系列 | 手册提到F-2、F-4、F-5、F-6属于可就业的停留资格。各资格的活动限制需另行核对 |
| 雇佣后的申报 | E-9雇主应在得知解雇、中途离职等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报雇佣变动。持可就业资格的外国人须申报职业和年收入 |
活动范围
- 雇佣外国人时选择停留资格的标准:可就业停留资格的范围、E-7分类、E-9雇佣许可制、D-10求职、F系列的位置
- 手册原文可核实的雇佣前核对事项与雇佣后申报义务(各资格的详细要件与材料指引至各专文)
- 不在范围内:办理时限与费用、获批可能性判断、劳动条件等劳动法问题、手册中没有的职种性解释
适用对象
- 首次雇佣外国员工、不清楚应以哪种停留资格入手的企业人事与经营负责人
- 想区分适用E-7(专门人才、熟练技能)还是E-9(雇佣许可制)的制造业与服务业企业
- 正在考虑录用D-10(求职)求职者或F系列停留者的负责人
- 已在雇佣外国人、想核对雇佣后申报义务的企业
提交材料
- 核对停留资格与外国人登录 —— 核对拟聘人员护照、外国人登录证(ARC)上记载的停留资格和停留期限。就业活动仅限于该停留资格范围内的活动
- 核对工作是否在活动范围内 —— E-7须确认该职种在允许职种之列(专门人才67个、准专门10个、一般技能14个、熟练技能积分制3个职种);E-9须确认是否按《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的雇佣许可制引进
- E-7雇佣的准备材料 —— 被邀请外国人的护照复印件、照片、劳动合同、学位证等资格证明,以及单位的设立相关材料、邀请事由书、雇佣推荐书(必须提交的职种)、完税证明和地方税纳税证明。一般要件为:职种相关硕士以上、学士加1年经历、5年经历三者之一
- 核对E-7雇佣单位要件 —— 是否满足各允许职种的雇佣单位要件、每单位允许人数和最低工资要件,是否有欠税。详情见《E-7雇佣单位要件》一文
- E-9雇佣时的核对 —— 雇佣许可制是依据《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向雇主许可雇佣外国劳动者的制度,许可程序依照该法及雇佣劳动部门的指引办理,本文只介绍出入境手册范围。已在以E-9工作的人转为E-7-4,见《E-9转E-7-4资格变更》一文
- 核对D-10求职者 —— D-10是为在E-1至E-7领域就业而研修、求职的资格,正式录用时是否需要变更为相应就业资格等程序,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构确认。D-10延期材料见《D-10延期》一文
- 核对F系列求职者 —— F-2、F-4、F-5、F-6被提及为可就业资格,但各资格可能有活动限制或限制就业的领域,请核对各停留资格的指引。F-4见《在外同胞(F-4)就业限制》一文
- 核对雇佣后的申报 —— E-9雇主的雇佣变动申报(解雇、中途离职、下落不明、劳动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等);外国人本人的工作单位变更、追加申报(E-7中适用事后申报的情形为15日以内);职业与年收入申报
申请流程
-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即使是可就业的停留资格,活动范围也因资格而异 —— 手册把就业活动定义为“属于该停留资格范围的活动”。即使是同一个人,交付的工作超出资格范围时,可能另行需要资格外活动许可或工作单位变更、追加手续。
- E-7要同时看职种、学历经历与雇佣单位要件 —— 必须属于允许职种,外国人本人的学历、经历要件和单位要件(本国人雇佣比例、每单位允许人数、最低工资、有无欠税等)都要满足。单位要件的细则和工资要件数值见《E-7雇佣单位要件》一文。
- 申报义务 —— 雇佣E-9外国劳动者的人,发生解雇、中途离职、死亡、下落不明、劳动合同重要内容变更(合同期限、代表人变更、工作单位名称或所在地变更等)时,须自知悉之日起15日内申报(因合同期满离职无需申报)。持可就业资格的外国人在外国人登录及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申报职业和年收入。
- 没有一句话的简单答案 —— 本文只说明各资格的区别,并不告诉您哪个资格会被许可。手册只是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机构负责人也可增减材料,具体的雇佣个案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构确认。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雇佣外国员工需要什么签证?
A. 拟聘人员须持有可从事就业活动的停留资格,且拟交付的工作须属于该资格的活动范围。属于法务部长官所定允许职种的人员适用E-7,按雇佣许可制引进的适用E-9,随工作和引进方式而异,请先核对对方目前的停留资格。
Q. E-7和E-9有什么区别?
A. E-7是邀请满足学历、经历要件、且雇佣单位满足单位要件的外国人,在法务部长官指定的允许职种(专门人才67个、准专门10个、一般技能14个、熟练技能积分制3个职种)就业的资格。E-9是依据《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的雇佣许可制,以受雇于该雇主为条件,最长允许就业4年10个月。
Q. 雇佣外国人,公司需要满足什么要件?
A. E-7邀请单位须满足各允许职种的雇佣单位要件、每单位允许人数和最低工资要件,且不存在国税、地方税欠税。各职种详情请参阅《E-7雇佣单位要件》一文。
Q. 能把持D-10(求职)签证的人作为正式员工录用吗?
A. D-10是为在E-1至E-7领域就业而研修、求职的资格。正式录用时是否需要变更为相应就业资格等程序,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构确认。D-10延期材料见《D-10延期》一文。
Q. 持F-2、F-4、F-5、F-6的人可以直接雇佣吗?
A. 手册提到居住(F-2)、在外同胞(F-4)、永住(F-5)、结婚移民(F-6)属于可就业的停留资格。但各资格可能有活动限制或限制就业的领域,雇佣前请核对相应停留资格的指引。F-4可参阅《在外同胞就业限制》一文。
Q. 雇佣外国人之后还有需要申报的事项吗?
A. 雇佣E-9外国劳动者的雇主,发生解雇、中途离职、下落不明、劳动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等情形时,须自知悉之日起15日内进行雇佣变动申报。持可就业停留资格的外国人本人须申报职业和年收入;E-7中适用事后申报职种的工作单位变更、追加,须在15日内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