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如果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受过通告处分(范则金)或被判处罚金刑,之后办理居留资格变更、延长时,品行端正要件就会成为问题。欠格标准和扣分标准按资格分别规定,其中的回溯期间是从申请日往前计算,而不是从受处分之日起算。
本文整理以下内容:积分制优秀人才(F-2-7)的欠格与扣分标准、居住(F-2)变更·延长时实施的守法市民教育、求职(D-10)的限制对象。有违法记录并不意味着所有申请都会被拒;不受限的情形和接受教育后可获批的情形也有所区分。个案处分的撤销、异议前景本文不涉及。
要点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积分制优秀人才(F-2-7)欠格 | 申请日起5年内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含缓刑、含外国处罚)/ 3年内违反出入境管理法3次以上且通告处分金额合计500万韩元以上 / 3年内被判处300万韩元以上罚金刑 / 申请时或最近3年内提交虚假文件 / 属于入境禁止事由 |
| 积分制扣分(最多70分) | 通告处分(缴纳日在申请日起3年内):50万~不足100万韩元 -10,100万~不足300万韩元 -20,300万韩元以上 -30。出境命令·强制驱逐(申请日起5年内被处分)-30。刑事处罚:罚金不足200万韩元 -20,200万~不足300万韩元 -30,300万韩元以上 -40 |
| 罚金300万韩元以上·禁锢以上 | 刑罚确定在申请日起3年内的,积分制资格变更不予许可;超过3年的,扣40分 |
| 居住(F-2)守法市民教育 | 对象为拟变更、延长居住(F-2)且确认有违反国内法记录者。违法期间自案件终结日起算:变更10年,延长5年 |
| 教育豁免 | 以前已完成教育且无新违法者 / 违法1次以下且被不起诉或被处100万韩元以下罚金、范则金、过失金者(满10年或5年后不再属于对象) |
| 求职(D-10)限制 | 申请日起5年内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5年内被强制驱逐或出境命令、3年内被判处300万韩元以上罚金刑、因范则金被限制居留许可者(初犯500万韩元以上,再犯为最近3年合计700万韩元以上) |
活动范围
- 期间以申请日为准:5年、3年等期间是从申请日往前计算,而不是从处分日起算。通告处分以缴纳日、罚金以缴纳日(因未缴被留置劳役场的以留置结束日)、守法市民教育的违法期间以案件终结日(不起诉处分日、罚金等缴纳日)为基准
- 居留连续性:因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而完全出境的,即使30天内再次入境,前后居留期间也不被认定为连续;非法滞留、非法就业期间不计入连续居留期间(居住(F-2)变更审查的连续居留期间标准)
- 海外犯罪记录同样属于品行审查对象。因特定强力犯罪及胁迫、敲诈、诈骗、电信诈骗、毒品、性犯罪相关罪行在外国被判刑的,被列为欠格事由
- 本文不涉及:个别处分的撤销、异议前景,范则金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及本文未涉及的各资格细则
适用对象
- 受过通告处分(范则金)、即将申请居留资格变更或延长的外国人
- 有罚金刑或缓刑前科,正准备积分制优秀人才(F-2-7)、永居等更高资格的人
- 变更、延长为居住(F-2)时有违反国内法记录,想确认是否属于守法市民教育对象的人
- 有出境命令、强制驱逐记录,正准备再次入境或办理居留许可的人
- 需要核查外国员工违法记录及其对今后居留许可影响的人事、招聘负责人
提交材料
- 处分确认材料:通告处分书和范则金缴纳收据、罚金刑判决书和罚金缴纳证明、不起诉处分通知书等,可确认案件终结日和金额的文件
- 守法市民教育完成确认:移民统合支援中心向完成者发放结业确认书,居留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后才批准资格变更、延长。教育通过社会统合信息网(www.socinet.go.kr)在线申请
- 海外犯罪记录证明:由本国政府签发并经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自受理日起6个月内签发的证明。请确认是否属于免交情形(如14岁前入境且此后无长期海外居留、已有过往提交记录等)
- 各资格变更、延长的共同材料:申请书、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居留地证明材料及各资格的个别材料(因资格而异,请向管辖机构确认)
申请流程
-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积分制优秀人才(F-2-7)的扣分上限为70分;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按通告处分金额分档,刑事处罚按罚金金额分档。出境命令·强制驱逐不论金额一律 -30 分,适用于申请日起5年内被处分的情形。通告处分扣分仅适用于缴纳日在申请日起3年内的情形。
- 罚金300万韩元以上或禁锢以上刑罚,如果确定时间在申请日起3年内,积分制资格变更本身属于不予许可对象;超过3年则扣40分。不足300万韩元的罚金,不论确定时间,均按所属档位扣分。
- 居住(F-2)变更、延长时即使属于守法市民教育对象,完成教育后也可获批。指南实施后,对象者首次申请延长的,须在下次延长前完成教育;此后(第2次起)再次发现违法的,须先完成教育才能延长。违法1次以下且被不起诉或被处100万韩元以下罚金、范则金、过失金的,无需教育也可获批。
- 求职(D-10)对因范则金而限制居留许可的情形,标准为初犯500万韩元以上、再犯为最近3年合计700万韩元以上。本文数字仅限于本文涉及的资格;其他资格的标准及最新修订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构确认。是否获批由个案审查决定,不保证结果。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范则金缴纳已经很久了,还会扣分吗?
A. 积分制优秀人才(F-2-7)的通告处分扣分,适用于缴纳日在申请日起3年内的情形;出境命令·强制驱逐则是申请日起5年内被处分的情形。期间从申请日往前计算,而不是从处分日起算。
Q. 罚金300万韩元以上就一定不予许可吗?
A. 积分制资格变更中,刑罚确定在申请日起3年内的属于不予许可对象;超过3年则扣40分。不足300万韩元的罚金,不论确定时间,按所属档位扣分(-20或-30)。
Q. 不参加守法市民教育就不能变更为居住(F-2)吗?
A. 原则上,确认有违法记录的变更、延长申请人需完成教育后才获批。但违法1次以下且被不起诉或被处100万韩元以下罚金、范则金、过失金的,或以前已完成教育且无新违法的,无需教育也可获批。
Q. 教育在哪里申请?
A. 通过社会统合信息网(www.socinet.go.kr)在线申请。完成后由移民统合支援中心发放结业确认书,居留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后批准资格变更、延长。
Q. 因出境命令离境后30天内再次入境,居留期间算连续吗?
A. 不算。因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而完全出境的,不论是否在30天内入境,均不认定连续性。非法滞留、非法就业期间也不计入连续居留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