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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变更·追加

专业人力工作单位变更·追加申报 —— 15日期限与提交材料

整理2010年11月15日改为事后申报制的专业人力工作单位变更·追加申报制度:资格要件、15日申报期限、附表第38号之3格式提交材料,以及原单位负责人同意书的免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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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变更工作单位追加事后申报

整理2010年11月15日改为事后申报制的专业人力工作单位变更·追加申报制度:资格要件、15日申报期限、附表第38号之3格式提交材料,以及原单位负责人同意书的免除要件。

专业人力工作单位变更·追加申报 —— 15日期限与提交材料

概述

专业人力的工作单位变更·追加自2010年11月15日起,由事前许可改为事后申报制(《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6条之2第1项)。

申报义务人(外国人)须自申报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申报,亦可由代理人申报。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

要点速览

项目内容
制度事前许可 → 事后申报制(2010.11.15.施行)
申报期限自申报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
申报方式原则上现场申报(须在护照上贴标签或盖章)。紧急时可先传真受理并尽快到场
格式工作单位变更·追加申报书[附表第38号之3格式]
手续费

活动范围

  • 专业人力停留资格持有者变更工作单位
  • 专业人力停留资格持有者追加工作单位

适用对象

  • 以相应专业人力停留资格完成外国人登记并停留,且具备在变更或追加工作单位从事活动所需资格要件者
  • 但即使具备资格要件,因本人过错被解雇或中途离职且未取得原雇主转籍同意者除外

提交材料

  • 工作单位变更·追加申报书[附表第38号之3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无手续费)
  • 营业执照
  • 原单位负责人同意书
  • 雇佣合同
  • 各资格追加材料(如技术指导(E-4):技术引进合同申报受理书、技术引进合同书或服务交易认证书、防卫产业体指定书复印件等)

申请流程

  1.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2.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3.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4.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5.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6.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变更工作单位时需主管部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与追加相区别)。
  • 原单位负责人同意书的免除:工作至合同期满日或双方约定日期者免于提交;原单位停业、歇业或拖欠工资等情形,可以证明材料或说明书替代。
  • 因须在护照上贴附变更·追加申报标签或加盖申报印,原则上须现场申报。临近申报期限的紧急情形可先传真受理,并尽快到场完成贴标签等手续。
  • 采访(D-5)不属本申报对象;文化艺术(D-1)、留学(D-2)、一般研修(D-4)的所属机构变更,以及D-5至D-9所属机构名称变更,按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处理。
  • 短期就业(C-4)中的季节劳务(C-4-1至4)不可追加工作单位。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跳槽后须在几日内申报?
A. 自申报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
Q. 原公司不出具同意书怎么办?
A. 工作至合同期满或约定日期者免于提交同意书;如存在停业、歇业或拖欠工资等情形,可以证明材料或说明书替代。
Q. 申报需要手续费吗?
A. 不需要——工作单位变更·追加申报无手续费
Q. 本文依据是什么?
A.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