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专业人力的工作单位变更·追加自2010年11月15日起,由事前许可改为事后申报制(《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6条之2第1项)。
申报义务人(外国人)须自申报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申报,亦可由代理人申报。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
要点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制度 | 事前许可 → 事后申报制(2010.11.15.施行) |
| 申报期限 | 自申报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 |
| 申报方式 | 原则上现场申报(须在护照上贴标签或盖章)。紧急时可先传真受理并尽快到场 |
| 格式 | 工作单位变更·追加申报书[附表第38号之3格式] |
| 手续费 | 无 |
活动范围
- 专业人力停留资格持有者变更工作单位
- 专业人力停留资格持有者追加工作单位
适用对象
- 以相应专业人力停留资格完成外国人登记并停留,且具备在变更或追加工作单位从事活动所需资格要件者
- 但即使具备资格要件,因本人过错被解雇或中途离职且未取得原雇主转籍同意者除外
提交材料
- 工作单位变更·追加申报书[附表第38号之3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无手续费)
- 营业执照
- 原单位负责人同意书
- 雇佣合同
- 各资格追加材料(如技术指导(E-4):技术引进合同申报受理书、技术引进合同书或服务交易认证书、防卫产业体指定书复印件等)
申请流程
- 确认资格要件 —— 核对现有停留资格、经历、学位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准备材料 —— 境外公文需附翻译人确认书及海牙认证(非缔约国需领事认证)。
- 预约访问 —— 通过 HiKorea(www.hikorea.go.kr)预约管辖厅,可在线办理的事项使用电子民愿。
- 受理并缴费 —— 提交综合申请书(附表第34号格式)并缴纳审查手续费。
- 审查 —— 如收到补正要求,请在期限内补交。
- 确认结果 —— 获批后授予停留期限与资格,必要时重新发放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事项
- 变更工作单位时需主管部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与追加相区别)。
- 原单位负责人同意书的免除:工作至合同期满日或双方约定日期者免于提交;原单位停业、歇业或拖欠工资等情形,可以证明材料或说明书替代。
- 因须在护照上贴附变更·追加申报标签或加盖申报印,原则上须现场申报。临近申报期限的紧急情形可先传真受理,并尽快到场完成贴标签等手续。
- 采访(D-5)不属本申报对象;文化艺术(D-1)、留学(D-2)、一般研修(D-4)的所属机构变更,以及D-5至D-9所属机构名称变更,按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处理。
- 短期就业(C-4)中的季节劳务(C-4-1至4)不可追加工作单位。
- 在韩国境内签发并提交的材料,如无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文件。
- 此前已提交并保存于外国人登记记录中的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 健康诊断书、毒品检测确认书、录用体检表等须由签发医疗机构密封后原样提交(不得拆封)。
- 申请各类停留许可时须本人在韩国境内,申请后出境可能导致不予许可。
- 审查手续费一经受理不予退还。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长在审查需要时可增减提交材料。
常见问题
Q. 跳槽后须在几日内申报?
A. 自申报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
Q. 原公司不出具同意书怎么办?
A. 工作至合同期满或约定日期者免于提交同意书;如存在停业、歇业或拖欠工资等情形,可以证明材料或说明书替代。
Q. 申报需要手续费吗?
A. 不需要——工作单位变更·追加申报无手续费。
Q. 本文依据是什么?
A. 本文的在留资格要件、材料与期限依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停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以及《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law.go.kr)整理。手册为辅助资料,是否许可由审查决定。个案请务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出张所)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