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F-5-28是授予以《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第24项居住(F-2)“카”目所列停留资格(特别贡献者)在大韩民国停留满2年以上者的永居(F-5)资格。F-5-29授予持有永居资格(F-5-28)者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且须以同一系列的居住(F-2)资格停留满2年以上。法务部手册将两种类型一并列为施行令附表1之3第19项。
谋生能力以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GNI)1倍的收入来满足,收入不足时,也可用不低于上一年度家庭平均净资产的财产来满足。具体个案请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确认。
2. 资格要求
- F-5-28:以居住(F-2)“카”目所列停留资格,截至申请日已在大韩民国连续停留满2年以上
- 谋生能力(F-5-28、F-5-29通用,满足其一):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均GNI的1倍 / 财产不低于上一年度家庭平均净资产。永居资格者、申请人、未成年子女、父母(不含配偶的父母)中,在收入核算期间与申请人持续同住并共同生活者的收入、财产合并计算。
- 遵守大韩民国法令等品行端正要求
- F-5-28基本素养:完成社会融合项目第5阶段,或永居用、归化用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上
- F-5-29配偶:配偶须在申请日至少2年前取得永居(F-5)并持续保持、持续停留,且至审查决定日保持法律婚姻关系和实际家庭关系(离婚、事实婚不予认可)。申请人须截至申请日与该配偶保持2年以上法律婚姻关系和实际家庭关系并持续停留,且自申请日前2年起至审查决定日以居住(F-2)“타”目停留资格停留(仅认可以该资格停留的期间;申请日前离婚后再结合的,不认可婚姻的连续性)
- F-5-29未成年子女:其父或母须在申请日至少2年前取得永居(F-5-28)并持续保持、持续停留,且至审查决定日持有亲权和抚养权。申请人须在申请日时为《民法》上的未成年人,且作为永居资格者的父或母的未成年子女,以居住(F-2)资格(手册标注:特别贡献者F-2-16)保持家庭关系并停留满2年以上(收养的,自法律上家庭关系成立之时起算)
3. 必备材料
4. 办理流程
- 确认申请类型:F-5-28(特别贡献者本人)还是F-5-29(永居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 确认停留期间(满2年以上)和停留资格(居住F-2的相应目)
- 判断能以收入还是财产满足(确认合并计算的同住家属范围)
- 准备通用材料和家庭关系证明材料(境外公文书需认证)
- 预约并前往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提交申请
- 审查(办理时间因受理时间和机关而异,请个别确认),获批后发放永居证
5. 常见问题
Q. F-5-28和F-5-29有什么区别?
A. F-5-28是以居住(F-2)“카”目资格停留满2年以上的特别贡献者本人,F-5-29是持有永居资格(F-5-28)者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Q. 需要基本素养(社会融合项目·综合评价)吗?
A. 手册对F-5-28规定须完成社会融合项目第5阶段或综合评价60分以上。F-5-29一项中未单独列出基本素养,申请时是否适用请向管辖机关确认。
Q. 收入合并计算到谁?
A. 永居资格者、申请人、未成年子女、父母(不含配偶的父母)中,在收入核算期间与申请人持续同住并共同生活者的收入(或财产)合并计算。
Q. 配偶类型离婚或为事实婚怎么办?
A. 须至审查决定日保持法律婚姻关系和实际家庭关系,离婚或事实婚不予认可。申请日前离婚后再结合的,也不认可婚姻的连续性。
Q. 收养的子女可以申请吗?
A. 手册载明,收养的,自收养成立、法律上家庭关系成立之时起算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