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F-5-6是授予以在外同胞(F-4)资格在大韩民国连续停留满2年以上者的永居(F-5)资格,F-5-7则授予符合《国籍法》国籍取得条件的外国国籍同胞(《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3第4项、第5项)。两种类型均适用针对外国国籍同胞的单独指南。
与一般永居(F-5-1)不同,F-5-6除收入外,具备养老金、财产、贸易业绩、投资、同胞团体代表推荐中的任意一项即可,且免除基本素养要求。F-5-7则按归化类型(一般归化、简易归化、特别归化、国籍恢复)的不同,所需附加材料也不同。
2. 资格要求
- F-5-6:以在外同胞(F-4)资格连续停留满2年以上(已办理国内居所申报的,在国外居住的期间也计入2年以上连续停留期间)
- F-5-6须满足以下任一项: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均GNI(与同住家属合并计算时,申请人的收入须达到基准额的50%以上)/60岁以上领取境外养老金、年养老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均GNI/上一年度缴纳财产税50万韩元以上,或本人名下净资产不低于上一年度《家计金融·福利调查》的平均净资产/与大韩民国企业的年贸易业绩20亿韩元以上/在韩国投资50万美元以上/作为居住国政府认可的同胞团体代表或法人企业代表,获驻外公馆馆长推荐
- F-5-7:符合《国籍法》国籍取得条件的外国国籍同胞。须提交社会融合项目韩国移民永居适格课程结业证或考试合格证,以及谋生能力证明材料;国籍恢复、特别归化对象可免交这两项
- 品行端正(《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之3等,同胞永居通用)。F-5-6免除基本素养要求;若以贸易业绩20亿韩元、投资50万美元或同胞团体/法人企业代表推荐满足条件,谋生能力要求也免除
- 家属停留:此前授予F-5-7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探亲同居(F-1-72)已废止;希望家属同住的,由申请人变更为在外同胞(F-4)后,家属取得随行(F-3)资格。
3. 必备材料
4. 办理流程
- 确认类型:F-5-6(F-4满2年)还是F-5-7(国籍取得条件)
- F-5-6从收入、养老金、财产、贸易、投资、推荐中选择能满足的条件
- 准备通用材料和各类型材料(境外公文书需认证和翻译)
- 预约并前往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提交申请
- 审查(办理时间因受理时间和机关而异,请个别确认)
- 获批后发放永居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10年,到期前须换发)
5. 常见问题
Q. F-5-6在国外居住的期间也算入2年吗?
A. 手册载明,已办理国内居所申报的,在国外居住的期间也计入2年以上的连续停留期间。
Q. 收入不足就不能申请F-5-6吗?
A. 除收入外,满足养老金、财产(财产税50万韩元以上或平均净资产以上)、年贸易业绩20亿韩元、投资50万美元以上、同胞团体·法人企业代表推荐中的任一项即可。
Q. F-5-6·F-5-7也需要韩语考试或社会融合项目吗?
A. F-5-6免除基本素养要求。F-5-7须提交韩国移民永居适格课程结业证或考试合格证,国籍恢复、特别归化对象可免交。
Q. 申请F-5-7时,家属怎么停留?
A. 此前的探亲同居(F-1-72)已废止。申请人变更为在外同胞(F-4)后,家属取得随行(F-3)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