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8(企业投资)签证发放给在韩国投资、经营企业的外国人,也发放给外国人投资企业里的必需专业人才,常被拿来和D-7(驻在)签证一起比较。按居留手册,D-8分为D-8-1(法人投资)、D-8-2(风险投资)、D-8-3(个人企业投资)和D-8-4(技术创业)四种类型,分类依据是投资方式和申请人身份。这一页是D-8的总览:先弄清有哪几种类型、投资额和持股比例怎样才算达标、与D-7怎么区分,再看办理顺序和停留期限。
D-8-1材料怎么提交:有两条路径。人在国外的,原则上向申请人本国的韩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已在韩国合法居留的,向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申请变更居留资格。两条路径的基本条件相同,使领馆或官署可视审查需要增减材料。各类型的区别也可看企业投资(D-8)细分符号与停留期限上限。
各类型逐项的材料清单不在这里重复,请直接看姊妹文章《韩国投资签D-8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延期材料见D-8延期。
- D-8-1 法人投资:投资额1亿韩元以上,并持有韩国法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或持股并派遣·选任董事
- D-8-3 个人企业投资:投资额1亿韩元以上,持有出资总额10%以上,并在营业执照上与韩国人登记为共同代表
- D-7 驻在:以在外国总部或分支机构工作满1年以上的派遣关系为基础,不以投资为前提;一次最长3年
- 停留期限上限:D-8-1、D-8-3为5年,D-8-2、D-8-4为2年
- 3亿韩元:不是最低投资额,而是个人投资者进入精密审查的分界线
韩国D-8(企业投资)签证分四种类型,D-8-1和D-8-3的基本门槛是投资额1亿韩元以上、持有所投资法人(企业)10%以上;投资资金以投资者本人名义为原则,3亿韩元是精密审查和资金名义放宽的分界线,不是最低投资额。
- D-8-1 法人投资:在设立完成的韩国法人(外国人投资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工作的必需专业人才;投资额1亿韩元以上并持股10%以上,或持股并签订董事派遣·选任合同
- D-8-2 风险投资:获得风险企业确认(或预备风险企业确认)的企业代表,或被评价为技术性优秀的企业代表
- D-8-3 个人企业投资:在韩国国民(个人)经营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中的必需专业人才;投资额1亿韩元以上、出资10%以上,并在营业执照上与韩国人登记为共同代表,共同事业者的事业资金也须在1亿韩元以上
- D-8-4 技术创业:在韩国取得专科以上学位、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经中央行政机关首长推荐,并拥有知识产权等技术实力的法人创业者;点数制300分中需60分以上
- 资金名义:本人名义为原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义的汇入·代汇为例外;投资额3亿韩元以上,父母及配偶父母名义也可能被追加认可
- 停留期限上限(1次):D-8-1、D-8-3为5年;D-8-2、D-8-4为2年
D-8的四种类型与适用对象
D-8在手册中按投资方式和申请人身份分为四类;技术创业下另设D-8-4S(创业韩国特别签证)。不同类型的条件、材料和停留期限上限各不相同。
| 类型 | 适用对象 | 停留期限上限 |
|---|---|---|
| D-8-1 法人投资 | 在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设立的外国人投资企业(韩国法人,仅限设立完成的法人)中,从事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工作的必需专业人才(在韩国境内雇用的人员除外) | 5年 |
| D-8-2 风险投资 | 拥有知识产权等优秀技术,依据《风险企业培育特别措施法》设立风险企业,并获得风险企业确认的企业代表,或被评价为技术性优秀的企业代表 | 2年 |
| D-8-3 个人企业投资 | 在外国人投资企业中,由韩国国民(个人)经营的企业里从事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工作的必需专业人才(在韩国境内雇用的人员除外) | 5年 |
| D-8-4 技术创业 | 在韩国取得专科以上学位、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经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首长推荐,并拥有知识产权或同等技术力的法人创业者 | 2年 |
使领馆签发签证时,手册另列了各类型的期限:外国人投资企业的驻在活动5年;风险企业设立者2年(预备风险企业为6个月);技术创业法人创业者2年(创业韩国特别签证对象中尚未设立法人者为6个月)。
D-8-1与D-8-3:1亿韩元和10%持股怎么算
门槛来自法律:什么是“外国人投资”
-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2款规定,法定的“外国人投资”是投资额1亿韩元以上,并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①持有韩国法人或企业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的10%以上;②持有股份等,并向该法人或企业派遣或选任董事(指董事、代表董事、执行业务的无限责任股东、监事,或与此相当、能够参与经营重大决策的人)。
- 手册把同一标准写进D-8-1:投资对象须是设立完成的韩国法人;投资额1亿韩元以上,且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或持股并签订董事派遣·选任合同。
- “投资额”指取得股份等的金额;两名以上外国人共同投资时,按每人的投资额计算(施行令第2条第3款)。两位合伙人合计出资1亿韩元,并不表示每人都达标。
- 法律上,设立中的法人也可以成为外国人投资的对象(施行令第2条第2款第1号);但D-8-1的手册要求投资对象是设立完成的法人,所以申请D-8-1时法人须已设立完成。
- 工作内容须是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且手册排除“在韩国境内雇用的人员”。
D-8-3:与韩国人合作经营的个人企业
- 投资对象须是韩国国民(个人)经营的企业
- 投资额1亿韩元以上,持有所投资企业出资总额的10%以上,并在营业执照(事业者登录证)上与韩国人登记为共同代表
- 共同事业者(韩国国民)的事业资金须在1亿韩元以上
D-8-2与D-8-4:风险企业和技术创业
D-8-2 风险投资
适用于拥有知识产权等优秀技术、设立(或筹备设立)风险企业,并依据《风险企业培育特别措施法》获得风险企业确认(或预备风险企业确认),或被评价为技术性优秀的企业代表。预备风险企业指法人设立或营业执照登记尚在筹备中,或创业后6个月以内的企业。
D-8-4 技术创业
- 对象:在韩国取得专科以上学位、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经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首长推荐,并拥有知识产权或同等技术力的人;须在韩国设立法人并完成法人登记和营业执照登记
- 点数制:满分300分中获得60分以上,且必备项目至少满足1个
- 免除点数制的特例:①最近2年内被选拔的K-Startup Grand Challenge参与者(限中小风险企业部邀请入境的短期滞留外国人),参与后新设立法人并作为代表,取得中小风险企业部长官的推荐;②最近2年内依据创业支援项目综合公告被选为中央行政机关或地方自治团体创业支援项目受益者(限高技术类项目),并获得3000万韩元以上直接项目费的人,法人和推荐书标准相同
- 未取得推荐的情形:已获得3000万韩元以上直接项目费,但没有中小风险企业部长官推荐书、不满足2年认定期间等要件的,可按点数表的“OASIS-9修了(30分)”计入点数制
- D-8-4S:通过“创业韩国特别签证推荐民间评价委员会”审查,并取得中小风险企业部长官推荐的人;须在推荐书有效期内申请,且设立与审查技术相关行业的法人
点数制的具体配分和提交材料因人而异,建议先做自我评估;需要评估时可通过咨询页面联系我们。
D-8与D-7驻在签证的区别:怎么选
D-7驻在签证和D-8经常被混淆。两者的区别不在于“公司大小”,而在于申请人与韩国一方的关系是派遣还是投资。
| 比较项 | D-8 企业投资 | D-7 驻在 |
|---|---|---|
| 手册对象 | 外国人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技术必需专业人才(D-8-1、D-8-3),以及风险企业代表(D-8-2)、技术创业法人创业者(D-8-4) | 在外国公共机构、团体或公司的总部、分支机构等处工作满1年以上,被派遣到韩国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担任必需专业人才的人;“D-8对应者除外” |
| 核心要素 | 对韩国法人(或韩国国民经营的企业)的投资:1亿韩元以上,持股10%以上或持股并派遣·选任董事;取得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 | 外国一方与韩国分支机构之间的派遣关系;以派遣命令书、在职证明等证明 |
| 一次可给予的停留期限上限 | D-8-1、D-8-3:5年;D-8-2、D-8-4:2年 | 3年 |
| 签证阶段的重点材料 | 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证、投资资金引进证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股东变动情况明细单 | 外国公司在职证明、派遣命令书、国内分公司或办事处设立许可证书副本、运营证明(营业资金引进实绩、新设时的运营计划或纳税实绩) |
D-7的“1年以上工作”要求,在国家基干产业或国策事业等情形下可不适用。D-7的使领馆签发材料见签证手册第94至95页。
怎么判断更接近哪一类
- 自己出资,在韩国设立法人并经营:通常是D-8-1;与韩国人合作经营个人企业的,是D-8-3。
- 外国总部在韩国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派员工过来:更接近D-7。办事处设立可参考联络办事处设立。
- 外国总部投资设立了韩国子公司(已办理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再派员工过来:手册在D-8-1材料中列有“属于驻在活动的,派遣命令书(注明派遣期限)和在职证明”,即这种派遣也在D-8-1范围内。
- 已持D-8、被派往同一系列外国企业的韩国分支机构等:手册设有从D-8变更为D-7的类型,对象是在外国人投资企业任必需专业人才、被派遣(调动)到同一系列外国企业设立的国内分公司、子公司、驻在办事处等的合法居留者。
- 中国籍驻在员:手册规定,对在国内驻在分支机构等工作的中国籍驻在员(在公营或私营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的职员)及其随行家属(F-3),可发放有效期2年以内的复数签证。
实际归入哪一类,取决于韩国一方的设立形态、登记情况和官署的审查。两者的更多对比可看D-7与D-8的区别,D-7本身见D-7驻在签证。
投资资金:名义、证明与3亿韩元这条线
名义:本人名义为原则
- 手册规定,投资资金以投资者本人名义的资金为原则。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义的汇入·代汇,作为例外认可。
- 投资额3亿韩元以上的,父母及配偶父母名义的汇入·代汇也可能被追加认可。
因此,常见说法里的“直系亲属都可以汇款”并不准确,手册列出的范围仅限以上几类。
证明:引进资金的凭证
手册要求提交投资资金引进的证明材料:现金出资为外汇携出许可(申报)书(适用者)和投资资金引进明细(汇款确认单、外汇买入证明书、海关申报单等);实物出资为实物出资完成确认书复印件(关税厅长出具)和海关进口申报证明。逐项材料清单见《韩国投资签D-8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和D-8必备材料。
3亿韩元这条线
- 精密审查:投资额不足3亿韩元的个人投资者属于精密审查对象,须追加提交资本金使用明细(物品购买凭证、办公室装修费用、韩国国内银行账户收支明细等)、经营场所存在证明,必要时提交与该行业相关的国籍国经验材料。
- 境内变更:对不允许直接变更为D-8的居留资格,手册倾向于对不足3亿韩元的小额投资者引导其出境后申请签证。
- 它不是最低投资额:D-8-1、D-8-3的投资额门槛是1亿韩元(施行令第2条第2款);3亿韩元是审查强度和资金名义放宽的分界。
办理顺序:从外国人投资申报到外国人登录
下列顺序综合了法令和手册的规定;具体时间安排因个案而异。
- 确定类型、投资额和持股比例:先对照上面的D-8-1至D-8-4条件。
- 外国人投资申报:外国人进行外国人投资,原则上应事先向产业通商部长官申报(《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5条第1款);申报的受理和申报证明书的发放,由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和外汇银行受委托办理(施行令第40条第2款第1项)。
- 汇入投资资金:保留汇款确认单、外汇买入证明等凭证,它们是之后签证材料中的“投资资金引进证明”。
- 设立法人:公司在总公司所在地办理设立登记后成立(《商法》第172条)。
- 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出资目的物缴纳完毕或股份取得完成后,应办理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1条第1款);登记的受理同样由KOTRA和外汇银行受委托办理(施行令第40条第2款第2项)。
- 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租赁办公室等经营场所(签证和延期材料都要求经营场所存在证明)。
- 申请签证或变更居留资格:见下一节。
- 外国人登录:持签证入境并将在韩国停留超过90日的,应自入境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外国人登录(《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第1款)。
公司设立的具体流程可参考外国投资法人设立,完整的办理流程说明见D-8办理流程。
海外申请与境内变更:两条路径
在海外:向使领馆申请签证
- 原则上向申请人本国的韩国使领馆申请。
- 手册把D-8列入“使领馆馆长裁量发放的签证”,馆长为审查入境目的、邀请的真实性等,可以增减材料。
- 入境后办理外国人登录;在使领馆直接取得D-8签证入境的人,提交材料参照变更居留资格时的材料(通过签证发放认定书取得签证的人除外)。
在韩国境内:向官署申请变更
- 向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申请居留资格变更许可,通过HiKorea预约办理。
- 能否变更取决于现有居留资格和投资规模,见上文“3亿韩元这条线”。
两条路径的材料清单分别是什么,请看《韩国投资签D-8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中的“所需材料”一节。
停留期限、延期与获批后的注意点
| 类型 | 1次可给予的停留期限上限 |
|---|---|
| D-8-1 法人投资 | 5年 |
| D-8-3 个人企业投资 | 5年 |
| D-8-2 风险投资 | 2年 |
| D-8-4 技术创业 | 2年 |
- 延期材料的重点:营业执照、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股东变动情况明细单、投资企业登记证;个人纳税事实证明材料或增值税课税标准确认证明材料;营业业绩(进出口业绩等)证明;经营场所存在证明;居住地证明。逐项清单见D-8延期。
- 企业登记状态会被核对:出入境官署可通过KOTRA的“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外国人投资企业名称、是否注销登记、登记号、营业执照号、投资者名称、地址等,并用于签证发放、入境许可、居留许可、调查、归化许可等审查。
- 登记注销的情形:外国人投资企业办理停业申报的,产业通商部长官可以撤销许可或注销登记;外国投资者将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韩国国民或韩国法人,或因减资持股全部消失的,以及虚假缴纳出资目的物后办理登记的,应当注销(《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1条第4款)。
- 工作单位:手册明确,D-8不属于“工作单位变更、追加许可(申报)”的对象,变动属于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
- 税务:在韩国经营场所工作、薪资由外国总部支付的,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可能属于乙种劳动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延期时需提交纳税事实证明材料。
限制行业与常见误区
限制行业
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4条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以及法务部长官基于签证、滞留管理政策限制的行业,不予或抑制授予D-8资格。手册举例的有:《射幸行为等规制及处罚特例法》规定的射幸行为营业(彩票发行业、悬赏业、转盘业、抽签业、奖品业),以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规定的单纯酒吧(团乐酒吧)和娱乐酒吧营业。
外国人自己经营的个体商户,不能据此取得D-8
手册收录了一则判例(大邱地方法院2010구합4034,二审大邱高等法院2011누1970、三审大法院2011두30809均驳回原告上诉):外国人投资企业必须是韩国法人或韩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外国人自己经营的事业体不是《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所称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因此不能据此取得D-8。
常见误区
- “D-8-3需要投资3亿韩元”:不是。手册对D-8-3的要求是投资额1亿韩元以上、出资10%以上、与韩国人共同代表,且共同事业者的事业资金也须在1亿韩元以上。
- “把人登记为董事,就能办D-8”:手册指出,将非投资者登记为董事后申请变更的,这类人既不属于外国投资企业派遣者,也不属于个人投资者,而是外国人投资企业在国内直接雇用,属于特定活动(E-7)的对象。
- “亲属名义汇款都行”:仅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3亿韩元以上另加父母及配偶父母(见上文)。
- “只看投资额”:投资额之外,持股比例(或董事派遣·选任)、法人是否设立完成、经营场所和营业业绩同样在审查范围内。
D-8投资签证可以申请永居(F-5)吗?要求是什么?
结论:手册没有单独设一个“D-8转永居”的类型,持D-8的投资者适用的永居(F-5)条件分散在几个类型里,具体适用哪一种,要看自己的投资额、雇用人数、居留期间和企业经营实绩。本节不保证结果;2026年9月18日的手册修订涉及永居的国内居留期间计算标准,是否影响您的情形,请以最新手册为准。
- 一般永居(F-5-1):持D-7至E-7之间的居留资格(含D-8)或居住(F-2)资格,连续在韩国居留5年以上的成年人。申请人为D-8的,申请日所属年度之前两年(申请日的上一年和上上年)的年平均销售额须在10亿韩元以上;并须满足生计维持能力,即上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GNI)的2倍以上,或上年度平均净资产的1.5倍以上。
- 高额投资者(F-5-5):按《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投资美元50万以上并维持该投资,且申请日当天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已直接连续雇用5名以上韩国国民(全职正式员工)满6个月以上。投资者本人以外的高管、员工不在对象之列;共同投资时,本人投资额不足美元50万的没有F-5-5申请资格;生计维持能力要求予以免除。
- 技术创业投资者(F-5-24):以技术创业(D-8-4)资格连续居留3年以上(过去的居留期间不计),从国内外投资者处引进3亿韩元以上的投资金或确保同等资本金(所引进投资金与法人资本金合计3亿韩元以上也认可),并在申请日当天已连续6个月以上全职雇用2名以上韩国国民;生计维持能力要求予以免除。
- 外国人投资企业的研发人员(F-5-26):以D-8-1资格连续居留3年以上,持学士以上学位,并作为外国人投资研发设施的必需专业人员在韩国连续工作3年以上;生计维持能力为上年度人均GNI的2倍以上,或上年度平均净资产的1.5倍以上。
- 有条件高额投资者(F-5-25):在法务部长官指定的韩国产业银行公益投资移民基金(保本·无息型)存入30亿韩元以上,并承诺维持5年投资;中途提取全部或部分存款的,永居资格将被取消。这属于存款移民路径,基准金额和流程见韩国存款移民(公益投资移民)。
- 先变更为居住(F-2):投资美元50万以上、持D-8资格连续居留3年以上的外国人,手册另设变更为居住(F-2)的途径。
F-5-5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证明书、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营业执照,以及证明雇用韩国国民为正式员工的材料(4大保险事业场加入者名单、被雇用国民的收入金额证明、劳动合同书、正式员工雇用确认书等)。各类永居的共同材料见F-5 共同材料,永居的整体说明见F-5 永久居留指南;D-8本身的材料提交和办理顺序见D-8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能否获批以官署审查为准,请先核对自己的投资形态,再向管辖官署确认。
常见问题
Q. D-8投资签证和D-7驻在签证有什么区别?
A. 手册对D-7的定义是:在外国公共机构、团体或公司的总部、分支机构等处工作满1年以上,被派遣到韩国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担任必需专业人才的人,并注明“D-8对应者除外”。D-8的核心则是对韩国法人(或韩国国民经营的企业)的投资:投资额1亿韩元以上,持股10%以上或持股并派遣·选任董事,并取得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一次可获批的停留期限也不同:D-7最长3年,D-8-1和D-8-3最长5年。具体归入哪一类,以韩国方的设立形态和官署审查为准。
Q. 韩国投资签证申请永居(F-5)有什么要求?
A. 手册按投资形态分别列出永居(F-5)类型,投资者常见的有:①一般永居(F-5-1):持D-7至E-7之间的居留资格(含D-8)或居住(F-2)资格连续居留5年以上;申请人为D-8的,申请日所属年度之前两年的年平均销售额须在10亿韩元以上,并须满足生计维持能力(上年度人均GNI的2倍以上,或上年度平均净资产的1.5倍以上)。②高额投资者(F-5-5):须按《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投资美元50万以上并维持该投资,且申请日当天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已直接连续雇用5名以上韩国国民(全职正式员工)达半年以上;手册注明投资者本人以外的高管、员工不在对象之列,共同投资时本人投资额不足美元50万的没有F-5-5申请资格,生计维持能力要求予以免除。③有条件高额投资者(F-5-25):须在法务部长官指定的韩国产业银行公益投资移民基金(保本·无息型)存入30亿韩元以上,并承诺维持5年投资;中途提取全部或部分存款的,永居资格将被取消。④技术创业投资者(F-5-24):以技术创业(D-8-4)资格连续居留3年以上,引进3亿韩元以上投资金或确保同等资本金,并已连续6个月以上全职雇用2名以上韩国国民,生计维持能力要求予以免除。另外,持D-8资格连续居留3年以上且投资美元50万以上者,手册另设变更为居住(F-2)的途径。具体能否申请永居,请先核对自己的投资形态,再向官署确认;逐项说明见上文“D-8投资签证可以申请永居(F-5)吗?要求是什么?”一节。相关材料见F-5 永久居留指南F-5 共同材料。
Q. 韩国投资签证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A. D-8-1和D-8-3的基本条件是投资额1亿韩元以上,并持有所投资法人(企业)10%以上;D-8-3还须在营业执照上与韩国人登记为共同代表。D-8-2要求获得风险企业确认,D-8-4要求有学历或推荐以及技术实力,并按积分制满分300分取得60分以上(或属免除对象)。投资额不足3亿韩元的个人投资者属于精密审查对象。逐项条件见上文各章节,所需材料和提交方式见D-8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
Q. 韩国投资签证的办理时间要多久?
A. 手册对D-8未列明统一的处理天数,所以本文不给出具体时间。整体时间取决于各环节的准备情况:外国人投资申报、法人设立与资金汇入、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营业执照与经营场所,以及向使领馆或出入境·外国人官署提交申请后的审查,其中官署的处理时间因受理机关而异。各环节的先后顺序见上文“办理顺序”,分步骤说明见D-8 办理流程。
Q. 满足1亿韩元和10%持股,就一定能获批吗?
A. 不一定。1亿韩元和10%是法令和手册列明的基本要求,官署在签发签证或变更居留资格前,还会审查是否存在不予许可的事由,以及投资的真实性、资金来源和经营场所等。手册明确,投资额不足3亿韩元的个人投资者属于精密审查对象,并要求追加提交资本金使用明细等材料。
Q. 两个人合计出资1亿韩元,可以吗?
A. 不能按合计计算。《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3款规定,两名以上外国人共同投资时,“投资金额”按每人的投资额计算。也就是说,每位外国投资者都要单独满足1亿韩元以上的投资额,以及持股10%以上(或持股并派遣·选任董事)的条件。
Q. 投资资金可以用配偶或父母的名义汇入吗?
A. 手册规定,投资资金以投资者本人名义的资金为原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义的汇入·代汇作为例外予以认可。投资额在3亿韩元以上的,父母及配偶父母名义的汇入·代汇也可能被追加认可。其他亲属或第三人名义的资金,手册没有列为认可对象。
Q. D-8-1的停留期限上限是5年,是一次就给5年吗?
A. 5年是“1次可给予的停留期限上限”,并不是必然给予的期限,实际期限以审查结果为准。延期时需要重新提交营业业绩、经营场所存在证明、纳税事实证明等材料,官署也会通过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核对企业登记是否仍然有效。
Q. 已经在韩国境内,可以直接变更为D-8吗?
A. 要看现有的居留资格。手册对不允许直接变更为D-8的居留资格,原则上不予变更;但有投资真实性获认可等特殊事由(如投资额3亿韩元以上的大额投资,或已有相当的投资实绩)时,经精密审查后,可由管辖官署首长裁量允许变更。手册同时提示,投资额不足3亿韩元的小额投资者应尽可能引导其出境后申请签证入境。建议先向官署确认自己现有的居留资格能否变更,再选择路径。
Q. D-8-1申请材料应该向使领馆还是出入境官署提交?
A. 看申请人所在的位置。人在国外的,原则上向申请人本国的韩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已在韩国合法居留的,向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申请变更居留资格,不允许直接变更为D-8的居留资格原则上不予变更。两条路径的材料清单见《韩国投资签D-8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使领馆或官署可视审查需要增减材料。
Q. 韩国投资签证D-8有哪几种类型,适合什么样的人?
A. D-8(企业投资)按投资方式和申请人身份分为四类:D-8-1法人投资,面向在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设立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工作的必需专业人才,停留期限上限5年;D-8-2风险投资,面向获得风险企业确认的企业代表,上限2年;D-8-3个人企业投资,面向在外国人投资企业中由韩国国民(个人)经营的企业里从事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工作的必需专业人才,上限5年;D-8-4技术创业,面向有学历或推荐并拥有知识产权等技术实力的法人创业者,上限2年。各类型逐项区别见D-8细分类型说明,技术创业另见D-8-4技术创业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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