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滞留”(韩文 초과체류、俗称 불법체류)、“禁止入境”(입국금지)和“强制遣返”(강제퇴거)在网上常被混在一起讲,还出现了“禁止入境几年”的各种对照表。本文把法条写明的和查不到依据的分开说明。旅游签过期滞留对同行的大人是否有影响,见第9节与旅游签过期滞留的后果与对同行大人的影响。
- 停留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就是超期滞留,法条没有宽限期(第17条第1款、第25条)。
- 超期滞留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94条)。官署调查后可先作通告处分,罚款基准额见施行规则附表7:超期不足1个月为50万韩元,7年以上为3000万韩元。
- “无限期禁止入境”:三部法规中没有查到“永久”的表述;法条写明年限的只有“强制遣返命令后出境未满5年”(第11条第1款第6号),其余禁止事由没有年限,也没有“超期几个月禁止几年”的对照表。
- 旅游签证打工违反第18条第1款,罚则为第94条第8号,也可能成为强制遣返事由(第46条第1款第8号)。
- “拘留”在法条中叫“保护”,针对身在韩国的外国人(第51条);没有查到授权在当事人回国后拘留的条文。
- 团体游客逾期不归时旅行社押金是否扣除,法令和手册中没有查到依据,本文不作结论。
- 同行者:法条按每个外国人各自的情况判断,没有查到自动连带的条文;提供就业、介绍或做身份担保等行为另有规定。
1. 超期滞留怎么算:没有宽限期
外国人只能在被给予的停留资格和停留期限范围内停留在韩国(《出入境管理法》第17条第1款)。要在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必须在停留期限结束前申请延期许可(第25条第1款;施行令第31条第1款要求在停留期限结束前提交申请)。条文里没有“宽限期”,所以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就处于违法状态。
签证(사증)有效期一般理解为凭该签证可以入境的期间,停留期限则是入境后被允许停留的期间。签证有效期还没到、停留期限却已经届满的,同样是超期滞留,应以护照上的许可标记或外国人登录证上的停留期限届满日为准(施行令第31条第3款)。
- 违反条款:第17条第1款(超出停留资格或停留期限范围)、第25条(未获延期许可而超过停留期限)。
- 刑事处罚:第94条第7号(违反第17条第1款)和第17号(违反第25条),均为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强制遣返事由:第46条第1款第8号把违反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3条、第24条或第25条的人列为强制遣返对象,用词是“可以”,属于裁量。
2. 韩国有无限期禁止入境吗
“强制遣返后永久禁止入境”“超期3个月内禁止1年”这类说法很常见。我们把三部法规的现行文本全部检索了一遍,结果如下。
法律依据是第11条。第11条第1款规定,法务部长官“可以”禁止下列外国人入境:
| 项 | 禁止入境的事由(第11条第1款) | 是否写明年限 |
|---|---|---|
| 第1号 | 传染病患者、毒品中毒者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卫生的人 | 未写 |
| 第2号 | 违法携带枪炮、刀剑、火药类物品入境的人 | 未写 |
| 第3号 | 有相当理由认为会实施损害大韩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行为的人 | 未写 |
| 第4号 | 有相当理由认为会实施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的人 | 未写 |
| 第5号 | 没有辨别能力且国内无人协助的精神障碍者、无力承担国内停留费用的人及其他需要救护的人 | 未写 |
| 第6号 | 被下达强制遣返命令并出境后未满5年的人 | 5年 |
| 第7号 | 1910年8月29日至1945年8月15日期间,受日本政府、其同盟政府或其势力所及的政府指示或与之联手,参与以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等为由屠杀、虐待他人的人 | 未写 |
| 第8号 | 相当于第1号至第7号,法务部长官认为其入境不适当的人 | 未写 |
第2款另规定:外国人的本国以同样事由拒绝韩国国民入境时,可以同样拒绝该外国人入境。
- “超期滞留”本身不在第1号至第8号的列举里。从条文结构看,与超期滞留相关的是第6号(强制遣返后未满5年);第8号是兜底条款,是否适用由法务部长官认定。
- 只有第6号写了年限:出境之日起5年。这是“可以禁止”,不是“必须禁止”。第6号之外的事由没有年限。
- 没有“永久”的表述:《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施行规则的全文里检索“永久”(영구),没有命中。因此“无限期”一说既无法从条文证实,也不能据此断言有固定年限。
- 施行令只规定程序,不规定年限:决定禁止入境后,法务部长官应立即管理资料,解除时亦同(施行令第13条);中央行政机关等可以请求禁止入境,事由消失时应请求解除(第14条第1款、第3款)。请求程序准用出国禁止的规定,但“预定期间”事项除外(第14条第2款);而出国禁止的预定期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间(施行令第2条第3款)。也就是说,入境禁止没有对应的法定期间上限条文。
- 入境时的处理:入境审查时官员要审查“是否属于第11条规定的入境禁止或拒绝对象”(第12条第3款第4号);不能证明符合要件的,可以不予许可入境(第12条第4款)。
3. 强制遣返、出国命令与出国劝告
超期滞留被查到之后,法律上有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个案件可以先后适用其中几种。采用哪一种由官署按个案判断,不是外国人可以选择的。
| 措施 | 内容 |
|---|---|
| 通告处分与告发 | 调查后以书面通告罚款(法条称“범칙금”),须在收到通告书后15日内缴纳;未缴纳则告发。 |
| 出国劝告 | 违反第17条、第20条且程度较轻时,劝告主动出国;可在签发之日起5日范围内定出国期限。 |
| 出国命令 | 属于强制遣返事由但愿意自费主动出国的人等;期限自签发日起30日范围内;可附条件,必要时缴纳2000万韩元以下的履行押金;期限内未出国的,应立即签发强制遣返命令书,押金可归属国库。 |
| 强制遣返 | 违反第25条等的外国人“可以”被强制遣返;签发强制遣返命令书时,要告知可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 |
对入境禁止的影响不同。第11条第1款第6号只写了强制遣返命令后出境的情形。出国命令之后出境的入境限制年限,法条没有明文写出;施行规则第18条之4规定的“强制遣返命令后出境未满7年、出国命令后出境未满5年”,是申请永住(F-5)时的排除条件,不等于入境禁止年限。
如果无法在出国劝告或出国命令的期限内出境,例如没有出境的船舶航班或因疾病等不得已的事由,可以申请延缓出国期限,提交出国期限延缓申请书和说明事由的材料(施行规则第33条)。
4. 超期滞留与非法就业的罚款基准额
网上流传的“超期1至10天10万韩元、11天至1个月20万韩元”一类金额表,在施行规则中查不到。超期滞留的处理是刑事处罚:法定刑见第94条,出入境官署调查后如果掌握了犯罪证据,可以通告相当于罚金的金额,即“通告处分罚款”(第102条第1款,法条称“범칙금”),其量定基准在施行规则附表7(第86条第1款)。它和“过怠料”(과태료,第100条,用于未履行申报义务等)是两回事。
| 违法持续期间 | 超期滞留 未获延期许可超过停留期限(第94条第17号) | 超出停留资格或停留期限的范围滞留(第94条第7号) | 无就业资格从事就业活动(第94条第8号) |
|---|---|---|---|
| 不足1个月 | 50万韩元 | 200万韩元 | 200万韩元 |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00万韩元 | 300万韩元 | 300万韩元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200万韩元 | 400万韩元 | 400万韩元 |
| 6个月以上不足1年 | 500万韩元 | 700万韩元 | 700万韩元 |
| 1年以上不足2年 | 1000万韩元 | 1000万韩元 | 1000万韩元 |
| 2年以上不足3年 | 1500万韩元 | 1500万韩元 | 1500万韩元 |
| 3年以上不足5年 | 2000万韩元 | 2000万韩元 | 2000万韩元 |
| 5年以上不足7年 | 2500万韩元 | 2500万韩元 | 2500万韩元 |
| 7年以上 | 3000万韩元 | 3000万韩元 | 3000万韩元 |
同一案件适用表中哪一列,由官署根据违法内容认定;以上是法令规定的基准额,不能用来预测个案的实际金额。
- 减轻与加重:官署长官可参考年龄和环境、违法动机和结果、承担能力、违法次数等,在基准额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减轻或加重(施行规则第86条第2款)。
- 不同于基准的金额、免除:认为不得已时,经法务部长官批准可以另行确定;免除通告处分时同样(施行规则第86条第3款,法第103条第2款)。
- 缴纳期限与不缴的后果:收到通告书后15日内缴纳(第105条第1款);届期不缴纳的,官署长官应当告发,但告发前缴纳的除外;已签发强制遣返命令书的,不告发(第105条第2款、第3款)。
- 一事不再罚:按通告缴纳后,同一案件不再受处罚(第106条)。
- 直接告发的情形:调查认为犯罪情节相当于禁锢以上刑罚时,应当立即告发(第102条第3款);出入境案件没有官署长官的告发不能起诉(第101条第1款)。
5. 旅游签证打工被查:适用哪些条文
- 就业需要就业资格:外国人要在韩国就业,必须取得可以从事就业活动的停留资格(第18条第1款)。短期访问(C-3)的活动范围,施行令附表列的是商务联络、洽谈、合同等商务活动,以及旅游、过境、疗养、探亲、参加活动或考察、学术资料收集等,90日以内停留,并注明“以营利为目的的人除外”,其中没有就业。入境审查也要求“入境目的符合停留资格”(第12条第3款第2号)。
- 刑事处罚:违反第18条第1款、在没有就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就业活动的,第94条第8号规定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通告处分的基准额见上一节表中第三列。
- 强制遣返事由:第46条第1款第8号包括违反第18条的人,同样是“可以”,由官署裁量。
- 雇用方与介绍方:雇用没有就业资格的人(第18条第3款)、以此为业介绍或劝诱(第18条第4款)、为介绍而控制外国人(第18条第5款),分别适用第94条第9号、第10号、第11号。
- 先通告处分再出国:通告处分之后认为出国措施妥当的人,可以适用出国命令(第68条第1款第5号)。
如果同时存在超期滞留和打工,两类条文是否叠加、适用哪一行,由官署按案件认定,本文不作推断。以“旅游”名义入境后打工能否构成第18条所说的就业活动,也要看具体事实,本文只介绍条文。
6. 回国后会被拘留吗:保护发生在韩国境内
韩国法条里的“拘留”叫“保护”(보호),指把外国人留在外国人保护设施内。法条对它的要件和期限有具体规定:
- 保护的要件:有相当理由怀疑外国人属于第46条第1款各项的强制遣返事由,并且逃跑或有逃跑之虞时,出入境官员可以凭官署长官签发的保护命令书实施保护(第51条第1款)。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保护,48小时内必须取得保护命令书,取不到的应立即解除(第51条第3款、第5款)。
- 已被下达强制遣返命令而无法立即送出境:例如没有护照或没有交通工具,可在2个月范围内保护到能够送出境为止;超过2个月要延长的,须事先取得外国人保护委员会的批准;总保护期限有上限(一般为9个月,法条列举的特定情形为20个月),该条款于2025年3月18日修订(第63条)。
- 被告知的权利:签发强制遣返命令书时,官署应告知可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第59条第4款)。
“回国后”的部分:在三部法规中没有检索到授权韩国出入境官署在当事人已经离开韩国后对其实施拘留的条文;当事人回到本国之后如何处理,取决于本国法律,不在本文范围。对回国者更实际的影响是再次来韩国时的入境审查和签证审查:入境审查会核对是否属于第11条规定的禁止对象(第12条第3款第4号);签证手册规定,对过去在韩国停留期间违反国内法的人,按有无入境规制来判断是否发放签证,没有入境规制的可以发放。
7. 主动离境的程序与禁止入境的关系
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网站说明:常态运营“不法滞留外国人自愿出境制度”,对自愿出境的人给予入境禁止缓和;2019年10月起改为“自愿出境预先申报”制度,出国日前3日至15日向居住地出入境·外国人官署或在网上预先申报后出境;2020年7月起,自愿出境时缴纳罚款的,给予免除入境禁止的待遇。
- 预先申报:HiKorea说明,须在出国日前3日至15日(含节假日)网上申报。
- 网上不能申报的人:受过出国命令等违规审查的外国人不属于网上预先申报对象。
- 出国当天:到机场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民愿室办理,运营时间为每天9:00至18:00;因为要说明罚款内容、缴纳罚款带来的入境禁止减免,并留出违规审查时间,HiKorea建议航班起飞前4小时到达。
- 出国期限确有困难时:见上文第3节的出国期限延缓(施行规则第33条)。
注意:减免多少、禁止多久,法条没有规定,法务部的公开说明也没有给出年限。特别自愿出境制度曾在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90日)实施,对自愿申报后出境者免除罚款、暂缓入境规制(法务部2025年11月28日公布);该期间已过,之后是否再次实施或延长,我们没有查到,请以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的最新公告为准。
8. 旅游跟团逾期不归:押金与旅行社责任
先说结论:团体游客逾期不归时,旅行社押金会不会扣、扣多少,我们没有在法令或法务部手册中找到依据,本文不作结论。能确认的内容如下。
- 制度前提:法务部签证手册在短期访问(C-3)的分类里,把“团体旅游等(C-3-2)”的适用对象写为以旅游、港口小额贸易活动等为目的入境,“停留期限届满时由代办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团体签证、担保个别签证”。
- 申请方式:团体游客由驻外公馆长指定(法务部长官批准)的国外专门旅行社代办签证申请;申请材料中包括担保相关材料。
- 延期与变更限制:持团体旅游(C-3-2)签证和担保个别签证的人,只有在没有出国的航班等或申请永住、归化等不得已的事由时,才允许延长停留期限或变更停留资格。
- 游客本人的责任:超期滞留的游客本人仍适用第17条、第25条和第94条,见上文第1节与第4节。
关于“押金”,出入境管理法中的“보증금”只见于以下三种情形:条件入境许可时可让外国人缴纳1000万韩元以下押金,违反条件的可归属国库(第13条第2款、第3款);官署长官要求身份担保人缴纳的、每名被担保外国人300万韩元以下的押金(第90条第4款);出国命令的履行押金2000万韩元以下(第68条第3款)。这些条文针对的是个别外国人或担保人,法条和手册都没有把它们与团体旅游的押金联系起来。旅行社向谁交多少、逾期后如何处理,可能取决于合同或本文没有查到的规定,请向承办旅行社或管辖官署确认。
9. 同行的大人会受影响吗
如果同行的一位外国人超期滞留,其他同行者会不会受到牵连?我们检索了《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结果分两部分。
- 没有查到自动连带的条文:停留资格和停留期限按每个外国人各自判断(第17条第1款);第11条第1款也是就“该外国人”本人判断入境禁止。同行者自己的停留期限没有届满,本身不会因为别人超期而构成超期滞留。
- 法条针对行为,而不是“同行”本身:为没有就业资格的人提供就业、介绍就业或为介绍而控制其人身(第18条第3款至第5款;第94条第9号至第11号);隐匿或协助逃避的行为,法条仅针对“非法入境的外国人”(第12条之3第2款),没有把合法入境后停留期限届满的人写进去。
- 身份担保:法务部长官可以在签证发放、停留许可、外国人保护等场合,要求邀请人或其他关系人为外国人做身份担保,并可让担保人承担被担保人停留、保护和出境的费用,必要时先缴纳每名被担保外国人300万韩元以下的押金;担保人不履行给国库造成负担的,可以行使追偿权(第90条)。
如果同行的大人是以担保人、邀请人或雇主身份出现,情形与普通同行者不同,需要看具体的文件和安排。这类个案请向官署确认,也可以联系我们(见第11节)。
10. 之后再申请签证或入境的影响
超期滞留及相关处分的记录,可能在之后的申请中被考虑。下面是施行规则和法务部手册(2026年9月版)里能够确认的内容,都不预先决定申请的结果。
- 签证申请:签证手册规定,对过去在韩国停留期间违反国内法的人,按有无入境规制来判断是否发放签证,没有入境规制的可以发放。
- F-2-7 积分制: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有扣分项:通告处分金额50万韩元以上不足100万韩元扣10分,100万韩元以上不足300万韩元扣20分,300万韩元以上或被出国命令、强制遣返的扣30分;通告处分以缴纳日为准、自申请日起3年内,出国命令与强制遣返为自申请日起5年内被课处的;扣分最高70分。
- F-5 永住:施行规则第18条之4第1款第1号把强制遣返命令后出境未满7年、出国命令后出境未满5年、自申请日起最近5年内违反该法3次以上(受过过怠料处分的除外)的人排除在要件之外。
- D-10 求职资格变更:手册把申请日起5年内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被强制遣返或被出国命令的人等列为变更许可的限制对象。
点数制的完整配分见站内《F-2-7积分制签证解析》;出国后再次来韩国的手续见《再入境许可免除指南》。
11. 避免超期与咨询方式
- 延期要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停留期限延期许可的申请书应在停留期限结束前提交(施行令第31条第1款)。
- 需要多留一段时间出国时:完成停留资格活动后短期国内旅行,或因没有出国航班等不得已事由无法出国的,可以申请出国用的停留期限延期,延长超过30日的须经法务部长官批准(施行规则第32条第1款),此项许可不收手续费(第3款)。
- 延期手续费:停留期限延期许可的政府手续费为6万韩元,结婚移民(F-6)资格为3万韩元(施行规则第72条第6号;2026年9月15日施行,2026年9月28日查询)。该标准可能修订,受理前请再确认。
- 更换工作单位:在停留资格范围内变更或追加工作单位,须事先取得许可,部分对象是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报(第21条第1款)。
- 资格变更:活动改变、现有资格无法说明时,须取得停留资格变更许可(第24条),手续见《居留资格变更申请指南》。
飞展行政事务所(VISAS KOREA,韩文名 비전행정사사무소,英文名 Vision Administrative Office)由代表行政士 이원중 主理,可用中文说明停留期限延期、资格变更等出入境行政手续的准备方式;工作日 09:30–17:30(韩国时间)。已经涉及处罚或出国措施的案件,可以先说明情况,我们会介绍可选的程序,但结果由出入境·外国人官署审查决定,无法预先确定。电话:+82-2-363-2251。
常见问题
Q. 韩国有“无限期禁止入境”的规定吗?
A. 在《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的现行文本中,没有查到“永久”禁止入境这样的表述。法条明确写出年限的只有一处:被下达强制遣返命令并出境后未满5年的人,法务部长官可以禁止其入境(第11条第1款第6号)。其他禁止事由(如可能损害大韩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秩序等)法条没有写年限,也没有“超期几个月对应禁止几年”的对照表。个人是否被列入禁止入境、期限多久,网页文章无法判断,应向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确认。
Q. 旅游签证在韩国打工被查,回国后还会被拘留吗?
A. 出入境管理法中的“保护”(俗称拘留)是对身在韩国的外国人采取的措施:有相当理由怀疑其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并且逃跑或有逃跑之虞时,可凭保护命令书实施(第51条第1款)。在三部法规中没有检索到授权韩国官署在当事人已经离开韩国后对其实施拘留的条文;回到本国之后如何处理,取决于本国法律,不在本文范围。对当事人更现实的影响在再次入境:入境审查会核对是否属于禁止入境对象(第12条第3款第4号)。以旅游名义打工属于违反第18条第1款,可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94条第8号)。
Q. 旅游签过期滞留,对同行的大人有影响吗?
A. 简要回答:在已查阅的法规中,没有查到同行者会因他人超期而自动受影响的条文。法条以每一位外国人各自的停留资格和停留期限为准(第17条第1款)。在《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中没有查到“同行者因他人超期而自动受罚”的条文,是否禁止入境也是对“该外国人”本人判断(第11条第1款)。但有几种情形会牵涉到他人:为无资格者提供就业、介绍或控制其人身(第18条第3款至第5款,罚则见第94条第9号至第11号);作为邀请人或关系人做了身份担保,可能被要求承担停留、保护和出境费用(第90条)。个案情况请向官署确认。
Q. 旅游跟团的游客逾期不归,旅行社的押金会被扣吗?
A. 这一点没有查到依据,不作回答。能确认的只有:法务部签证手册在“团体旅游等(C-3-2)”一项写明适用对象是“停留期限届满时由代办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团体签证、担保个别签证”,申请时要提交担保相关材料。手册没有写责任的内容、押金金额或扣款规则。出入境管理法里的“押金”(法条称“보증금”)只见于条件入境许可(1000万韩元以下)、身份担保人(每名被担保外国人300万韩元以下)和出国命令的履行押金(2000万韩元以下),法条没有把它们与团体旅游联系起来。
Q. 逾期居留几天会怎样,罚多少?
A. 法律没有宽限期,停留期限届满次日起就是超期滞留(第17条第1款、第25条)。施行规则附表7的基准额:未获延期许可、不足1个月,为50万韩元(对应第94条第17号);超出停留资格或期限范围的滞留(对应第94条第7号)为200万韩元。这只是基准额,官署可在其二分之一范围内减轻或加重(施行规则第86条第2款),实际金额和处理方式因个案而异。这里的罚款是刑事处罚的通告处分,不是过怠料(과태료)。
Q. 超期滞留被查到,一定会被强制遣返吗?
A. 不是自动的。第46条第1款第8号规定违反第17条、第18条、第25条等的外国人“可以”被强制遣返,属于官署裁量。此外还有出国劝告(第67条,出国期限5日范围内)和出国命令(第68条,期限自签发日起30日范围内)等其他路径,采用哪一种由官署按个案判断,当事人无法选择。
Q. 被遣返或被要求离境后,多久可以再来韩国?
A. 强制遣返命令后出境,法务部长官可在出境后5年内禁止入境(第11条第1款第6号)。出国命令后出境的入境限制年限,法条没有明文写出;施行规则第18条之4规定的“强制遣返出境后7年、出国命令出境后5年”是申请永住(F-5)的条件,不能当作入境禁止年限。再次申请签证时,签证手册规定过去在韩国违反国内法的人,按有无入境规制来判断是否发放。
Q. 主动离境(自愿出境)能减轻处理吗?
A. 法务部公开说明:对自愿出境的超期滞留者给予入境禁止缓和;2020年7月起,自愿出境时缴纳罚款可免除入境禁止(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网站,2026年9月28日查询)。但减免的幅度和年限,法条没有规定。出境日前3日至15日需在HiKorea网上预先申报,或向居住地管辖官署申报;受过出国命令等违规审查的外国人不能在网上申报。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的特别自愿出境制度已经结束,之后是否再次实施没有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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