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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 永居 · 访问就业同胞

F-5-14 访问就业(H-2)永居 —— 4年以上工作要求

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4年的访问就业(H-2)同胞的永居条件与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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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F-5-14是授予以访问就业(H-2)资格从事制造业、农·畜产业、渔业、护工、家政助理工作并达到一定年限的外国国籍同胞的永居(F-5)资格(《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3第12项)。法务部表示,该类型按单独指南审查。

另外,访问就业(H-2)签证自2026年2月12日起暂停新签发。本文适用于在此之前持H-2签证入境、目前仍在韩国停留的同胞(包括已变更为在外同胞(F-4)资格者)。

2. 资格要求

  • 以访问就业(H-2)资格在制造业、农·畜产业、渔业、护工、家政助理之一从事就业活动
  • 在同一用人单位不更换工作地点,连续工作满4年(包括已变更为在外同胞(F-4)者)
  • 可视为连续工作4年的例外:因拖欠工资、停业倒闭等不可避免的原因,在3个月内转到同行业工作地点;雇佣关系持续期间因工伤等业务上受伤、疾病而休业的期间(1年范围内);工作满4年并完全出境后,1年内以H-2再次入境,在同一单位或同行业工作满2年
  • 以下二者之一:取得韩国产业人力公团等机构实施的技术·技能资格/申请永居时年收入达到韩国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GNI的70%以上(仅认可本人收入)
  • 品行端正(《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之3等,同胞永居通用)。基本素养(韩国移民永居适格课程·考试)要求对F-5-14免除。

3. 必备材料

分类材料备注
通用综合申请书(含印花税票)、护照、外国人登录证、居住地证明材料(有效租赁合同或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等)所有永居资格通用
犯罪记录境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同胞永居通用提交)可省略的对象按手册标准
身份身元保证书免交对象除外
生计(收入)完税证明(纳税证明书等)、税务署出具的所得金额证明按70%收入标准时提交所得金额证明;按技能资格时提交资格证明材料
4年工作证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4年的材料手册未列出具体材料,需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确认
基本信息永居(F-5)资格申请人基本信息(由申请人填写)虚假填写属于取消永居权的事由

4. 办理流程

  1. 确认H-2资格、许可行业及工作经历(同一单位满4年)
  2. 判断以技术·技能资格还是以70%收入标准来满足条件
  3. 准备通用材料和工作证明材料(境外公文书需办理认证)
  4. 预约并前往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提交申请
  5. 审查(办理时间因受理时间和机关而异,请个别确认)
  6. 获批后发放永居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10年,到期前须换发)

5. 常见问题

Q. 4年必须在同一家单位吗?
A. 手册规定为在同一单位不更换工作地点连续工作满4年。因拖欠工资、停业倒闭等不可避免的原因在3个月内转到同行业工作地点等情形,有视为连续就业的例外。
Q. 哪些行业符合条件?
A. 手册列出制造业、农·畜产业、渔业、护工、家政助理。该项中未列建筑业。
Q. 没有技术·技能资格就不能申请吗?
A. 取得技术·技能资格,或申请永居时年收入达到上一年度人均GNI的70%以上即可,收入仅认可本人收入。
Q. 需要参加韩语考试或社会融合项目吗?
A. 按手册,F-5-14属于免除基本素养要求的类型。具体是否适用,请在申请时向管辖机关确认当时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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