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情况分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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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韩国人经营的个体企业并成为共同代表,可以申请韩国D-8-3签证吗?
可以。D-8-3是在由韩国国民(个人)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工作的必要专业人员的细分代码,须投资1亿韩元以上、持有该企业出资总额10%以上,并在营业执照上与韩国人登记为共同代表。一起经营的韩国人的事业资金也须在1亿韩元以上,在韩国国内招聘的人不属于对象。每次获批的滞留期间上限为5年,实际期间由审查决定。
我一个外国人自己登记个体工商户并投资,能拿到D-8-3签证吗?
不能。企业投资(D-8)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韩国法人或由韩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外国人单独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D-8-3的投资对象。曾有外国人投资自己的个体户后申请变更为D-8被拒、该处分在法院也被维持的案例。想一个人经营的,应先考虑设立韩国法人走法人投资(D-8-1)等其他途径。
申请D-8-3时营业执照上共同代表要怎么显示?协议需要原件吗?
营业执照上须显示外国投资者与韩国人为共同经营者,申请时提交该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共同经营协议原件。另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已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如属海外总公司等派来的驻在活动,还要准备注明派遣期间的派遣令和在职证明。
D-8-3申请中,韩国共同代表一方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韩国共同经营者须准备证明本人事业资金在1亿韩元以上的事业资金(使用明细)证明材料。这份材料在使领馆签证、签证发放认定书、滞留资格变更和延期申请中都是基本材料,最好从一开始就整理资金使用明细。共同经营协议原件和标明共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也要与韩国合伙人一起准备。
人在国外,D-8-3签证是去使馆申请还是通过签证发放认定书办理?
有两条途径。直接向使领馆申请时,原则上向本国的韩国使领馆递交,在国外常驻并经营企业的长期居住者也可向居住国使领馆递交。签证发放认定书向韩国国内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派出所)申请,会考虑投资金额和行业等发放滞留期间1年以下的单次签证。如果是凭使领馆直接签发的D-8签证入境,外国人登录时须参照滞留资格变更申请材料提交,应提前备齐。
从国外汇入D-8-3投资款要留哪些凭证?可以用实物出资吗?
现金出资时提交汇款确认书、外汇买入证明、海关申报单等投资资金引进明细,相关人员还要提交本国海关或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携出许可(申报)书。实物出资时以关税厅长签发的实物出资完成确认书复印件和海关进口申报证明复印件证明。投资资金原则上须为投资者本人名义,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的汇入或代汇作为例外认可,投资额3亿韩元以上的还可追加认可父母及配偶父母名义。
D-8-3投资额不到3亿韩元,补充材料和审查会不同吗?
会。投资额不足3亿韩元的申请人要另交资本金使用明细证明(购物收据、办公室装修费用、韩国国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必要时还要提交证明该行业或领域经营经验的国籍国材料。不足3亿韩元且没有经营经验的小额投资者属于严格审查对象。这些补充材料在签证、滞留资格变更、延期时都需要。
D-8-3签证审查中,怎么证明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以办公室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外景·办公空间·招牌照片等资料证明经营场所存在。在滞留资格变更和延期时,无论投资额多少都属于基本材料;在国外申请签证时,作为投资额不足3亿韩元申请人的补充材料。还要一并提交营业业绩(进出口业绩等)证明,所以要持续积累实际经营资料。
持其他签证在韩国,投资了韩国人的企业,不出境能直接变更为D-8-3吗?
如果现有资格允许变更为D-8,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申请滞留资格变更许可。不允许变更的资格原则上须出境后取得签证,但投资额3亿韩元以上或有相当投资业绩等、投资真实性得到认可的,经严格审查后可能准许变更;不足3亿韩元的小额投资者会被建议尽量出境后取得签证入境。以技术研修(D-3)、非专业就业(E-9)、船员就业(E-10)、访问就业(H-2)、其他(G-1)、打工度假(H-1)入境的爱尔兰、法国、英国人不能变更。变更材料是在共同代表材料、韩国人事业资金证明、投资资金引进材料之外,再加营业业绩证明、居留地证明和经营场所存在证明。
D-8-3签证延期,除了共同代表材料还要交什么?
除标明共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共同经营协议原件、韩国人事业资金证明、投资资金引进材料外,还要提交申请人本人的个人纳税事实证明或增值税课税标准确认相关材料,以及营业业绩(进出口业绩等)证明。经营场所存在证明和居留地证明(租赁合同、住宿提供确认书、公共事业费缴费收据等)也包括在内。审查时还会查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是否被注销,因此要保持登记有效。
以D-8-3投资产业通商资源部指定的研发设施,持股要件不同吗?
不同。按签证发放认定书标准,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指定的研发设施,出资总额要件不是10%而是30/100以上。另外须有5名以上拥有学士学位且研究经历3年以上、或拥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专职研究人员。申请时还要追加提交研发设施指定书和工作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学历、研究经历、工作领域等)。
持D-8-3期间所投资的企业变了或改了商号,需要重新取得许可吗?
企业投资(D-8)不属于工作单位变更·追加许可对象,所属机构变更或名称变更时以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处理。不过新投资的企业也必须满足向韩国人经营的企业投资1亿韩元以上、出资总额10%以上、登记为共同代表等D-8-3要件,因此申报前要先确认要件和材料。
持D-8-3在韩国长期经营,可以申请永住(F-5)吗?有营业额标准吗?
一般永住(F-5-1)适用于以驻在(D-7)至特定活动(E-7)等资格在韩国连续居留5年以上的成年人,申请人为企业投资(D-8)资格的,申请日所属年度之前2年的年均营业额须在10亿韩元以上。申请日当天须维持该资格的经济活动,其他永住要件也会一并审查。每年整理好增值税申报和营业业绩资料,是准备的第一步。
术语说明
- 个人企业投资(D-8-3, 개인기업에 투자)
- 投资由韩国个人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作为共同代表工作的外籍必要专业人员所适用的企业投资(D-8)细分代码。
- 共同代表登记(공동대표 등재)
- 营业执照上外国投资者与韩国人一同登记为共同经营者的状态,是D-8-3的必备要件。
- 出资总额(출자총액)
- 向企业出资的全部金额,D-8-3投资者须持有其中10%以上(指定研发设施为30/100以上)。
- 共同经营协议(공동사업자약정서)
- 约定外国投资者与韩国共同经营者之间共同经营关系的文件,申请和延期时提交原件。
- 韩国人事业资金证明(국민 사업자금 입증서류)
- 证明共同经营者韩国人的事业资金在1亿韩元以上及其使用情况的材料。
- 资本金使用明细证明(자본금 사용내역 입증서류)
- 购物收据、办公室装修费用、韩国国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投资款实际用于经营的材料,投资额不足3亿韩元的申请人须提交。
- 严格审查(정밀심사)
- 更细致地审查投资真实性等的审查,对象包括不足3亿韩元且无经营经验的小额投资者等。
- 研发设施(연구개발시설)
-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指定的研究开发设施,以D-8-3投资时须满足出资30/100以上和专职研究人员5名以上的要件。
事务所信息
- 名称
- 飞展行政士事务所(비전행정사사무소 · VISAS KOREA)
- 代表行政士
- Alex Lee(이원중)
- 资格
- 韩国行政士(행정사)——制作出入境·居留申请材料并凭委托书代为申请
- 业务范围
- 签证(签证发放认定书、变更、延期)、永住(F-5)、外商投资法人·分公司·联络事务所设立、出入境违规审查·入境限制应对
- 咨询语言
- 韩语、英语、中文、日语
- 地址
- 首尔中区退溪路324号 成宇大厦3层(04614)
- 咨询时间
- 周一至周五 09:30~17:30(韩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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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以共同代表身份投资韩国合伙人个体企业的外国人
- 不设立法人、想与韩国人共同经营店铺或经营场所的投资者
- 以不足3亿韩元起步、需要资本金使用明细等补充材料的申请人
- 持其他滞留资格在韩、想变更为D-8-3的外国人
- D-8-3延期时需要整理纳税·营业业绩·经营场所材料的现有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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