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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D-7签证所需材料清单与1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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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2年11月5日 · 更新 2026年9月30日 · 作者 VISAS KOREA · 대표 행정사 이원중

D-7在韩国出入境管理法中的名称是“驻在”,中文里常被称为派遣签证或驻在签证:外国公司把在总部或分支机构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员工,派到韩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处担任必需专业人才时使用。这一页是D-7的总览,帮您先弄清楚适用对象、1年工作要件、材料和期限,各专题的细节则链接到站内的专门文章。

答案速览:韩国D-7签证所需材料

先说明一点:D-7(驻在)不是“打工签证”,而是外国公司把在总部或分支机构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作为必需专业人才派到韩国的系列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时使用的资格,不能用来在韩国自行找工作。在海外使领馆申请时,核心材料是签证发放申请书、护照、照片、外国公司在职证明书、派遣命令书、国内分支机构设立证明、分支机构正常运营证明和必需专业人才证明;每次最长可获批3年(可多次延长,总停留期限不设限制)。

外国企业国内分支机构驻在:使领馆签证材料
  • 签证发放申请书(别纸第17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外国所在公司等出具的在职证明书
  • 派遣命令书
  • 国内分支机构设立证明(分店或联络办事处设立许可书复印件)
  • 分支机构正常运营证明(营业资金引进实绩;新设立的,为运营计划书、纳税实绩等)
  • 必需专业人才证明(履历、经历证明书等)
海外进出企业员工派回韩国总部:材料要点

签证发放申请书、护照复印件、照片1张、手续费;必需专业人才证明;总部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总部为公共企业的可省略);海外直接投资申报受理书或海外分店设置申报受理书;海外汇款确认证明;海外分支机构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在职证明书及纳税事实证明;写明派遣期限的人事命令书(派遣命令书)。

公馆长为审查可增减材料;1年工作要件及例外见下文“1年工作要件与例外”一节。

要点速览
  • 类型一:在外国公共机构、团体或公司的总部、分支机构等处工作满1年以上,被派往韩国的系列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担任必需专业人才的人
  • 类型二:在上市法人或公共机构设立的海外现地法人、海外分店工作满1年以上,被派往韩国总部提供或接受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的人
  • 不适用:符合企业投资(D-8)资格者不属于D-7
  • 1年工作要件:国家基干产业或国策事业等情形不适用
  • 停留期限:每次最长可获批3年(可多次延长)
  • 家属: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同伴(F-3);中国籍驻在员及家属可发2年以内的复数签证

D-7派遣(驻在)签证是什么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把D-7分为两目:“가”目是派往韩国分支机构的驻在,“나”目是从海外分支机构派回韩国总部。具体活动范围如下:

  • “가”目(类型一):在外国的公共机构、团体或公司的总部、分支机构、其他事业场所等工作满1年以上,被作为必需专业人才派遣到大韩民国的系列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工作的人。
  • “나”目(类型二):在《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法》所定的上市法人,或《公共机构运营法》所定的公共机构设立的海外现地法人、海外分店工作满1年以上,被派往其在韩国的总部或本店,提供或接受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的人。

无论哪一类,都以“派遣”为前提,也就是由外国一方派出、限定期限、回到原单位的关系。企业投资(D-8)对象另有资格,不适用D-7。D-7每次最长可获批3年(可多次延长,总停留期限不设限制)。

施行令的D-7一节中,没有“D-7-1、D-7-2”之类的细分条款,也没有“分公司注册资本1亿韩元以上”这样的门槛,本文不使用这类说法(详见“常见误区”一节)。

两种派遣方向:派往韩国分支机构,或派回韩国总部

比较项类型一:派往韩国分支机构类型二:派回韩国总部
谁派出、派到哪里外国的总部、分支机构等 → 韩国的系列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上市法人或公共机构的海外现地法人、海外分店 → 韩国总部、本店
申请人要求在外国一方工作满1年以上,以必需专业人才身份派遣(1年要件有例外,见下节)在海外分支机构工作满1年以上,具有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原则上为科长或高级研究员级以上;须预定在总部担任专业人才,且在海外分支机构有1年以上专业人才经历
对派出方的限制符合D-8者除外总部须是上市法人(含KOSDAQ)或公共机构;总部为上市法人的,海外现地法人须为总部投资额、海外分店须为总部拨付营业基金在50万美元以上,低于的除外;总部为公共机构的不适用投资金额要求
派遣形式派遣命令书(外国总部签发)限定期限派遣,人事命令书·派遣命令书须写明派遣期限
使领馆签发的签证中国籍驻在员及F-3家属另可发2年以内的复数签证1年以下的单次或多次签证

类型二里的“海外现地法人”指总部直接对外投资设立的法人,“海外分店”指总部为在海外开展营业活动、以设立法人以外的方式设置的分支机构;只做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发等非营业功能的海外办事处不在此列。50万美元这条线在施行令附表里表述为“总部的投资金额”,也有“投资金额或营业基金”的表述,实际按哪一个审查以官署为准。

1年工作要件与例外

类型一要求在外国一方“工作1年以上”。这条要件有例外,三份依据的表述如下:

不适用1年要件的情形
从事国家基干产业或国策事业的;以及其他法务部长官认为必要的
(1)从事国家基干产业或国策事业;(2)其他法务部长官认为必要的情形
(1)从事国家基干产业或国策事业;(2)“营业资金引进实绩”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的国内分支机构所派遣的必需专业人才

几点需要留意:

  • 第二种例外的具体写法并不统一,施行令则概括为“法务部长官认为必要”。因此不宜把任何一个数字当作“自动免除”的标准,是否适用由官署或使领馆认定。
  • 这里的50万美元是“营业资金引进实绩”,不是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也不是母公司的资本金,网上常有人把这几者混为一谈。
  • “国家基干产业或国策事业”具体包括哪些项目,没有明确列举,由官署认定;“国防事业、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之类的举例并无对应规定。
  • 类型二同样要求在海外分支机构工作满1年以上,没有为它规定免除情形。

“必需专业人才”与“系列公司”怎么认定

必需专业人才的三种范围

D-7中所称的“必需专业人才”,分为高管、高级管理者和专家三类。

类型具体定义
高管(EXECUTIVE)在组织内首要指挥组织管理,对决策拥有广泛权限,只受董事会、股东一般性指挥监督的企业最高层高管;高管不得直接从事服务的实质提供或与组织服务相关的业务
高级管理者(SENIOR MANAGER)对企业或部门级组织的目标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负责,拥有计划、指挥、监督权限及员工的雇佣、解雇权或推荐权,决定、监督、控制其他监督类、专业类、管理类从业者的业务,或对日常业务行使裁量权的人;被监督者不是专业服务提供者的一线监督者,以及直接从事服务提供行为的人,不包括在内
专家(SPECIALIST)对该企业服务的研究、设计、技术、管理等不可或缺,具有高度专业性和独占性的经验和知识的人

申请人的职位、履历和工作内容是否符合上述范围,要用履历、经历证明等材料来证明,最终由官署审查。

系列公司的范围

类型一里的“系列公司”,法务部长官所定的范围如下:

  • 母公司(C)在海外有子公司(A),在韩国有另一家子公司(B)时,A公司和B公司互为对方的系列公司。
  • 海外公司(C)的股东,对A、B两家公司各自持有超过股份总数50%(100分之50)的股份,或各自出资超过出资总额50%的,A公司和B公司也互为对方的系列公司。
  • 在这种关系下,从海外的A公司直接调到韩国的B公司的人员,不必经过母公司,也可以取得D-7。

韩国一方:分公司或办事处要先设立并有运营证明

类型一的签证和延期材料,都要求证明韩国一方的分支机构已经设立并在正常运营,所以韩国分公司或办事处必须先于签证申请设立完毕。设立方式如下:

  • 一般外国公司:非居民在韩国设立分店或办事处(统称国内分支机构),需向指定外汇交易银行行长申报(依据《外汇交易规定》)。分店可以在韩国从事产生收益的营业活动;办事处只做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发等非营业功能,不产生收益。
  • 金融类:外国银行在韩设分行或代理店,须获金融委员会认可;外国金融投资业者设分行或其他营业所,须获金融委员会认可;外国保险公司在韩设分行,须获金融委员会许可,其国内办事处不得从事保险业或保险合同的中介、代理。
  • 特定业务:以融资、海外金融中介、信用卡、分期金融等银行业以外的金融相关业务,证券、保险相关业务,或《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等法令不允许的业务为目的设立国内分支机构的,向企划财政部长官申报。

签证阶段要求提交的证明是:分店或联络办事处的设立许可书(或申报受理书)复印件;分支机构正常运营的证明(营业资金引进实绩;新设立的,为分店或办事处的运营计划书、纳税实绩等)。没有国内纳税义务的非营利性联络办事处,可用联络办事处运营资金的引进实绩代替纳税实绩。

设立分公司、联络办事处的具体流程,见站内分公司设立和联络办事处设立。

申请路径与材料:海外使领馆、韩国境内、D-8转D-7

D-7的申请路径分三种:在海外向韩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先由邀请方在韩国向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已在韩国的D-8持有人申请变更。材料清单如下,官署或公馆长审查时可以增减。

路径一:向海外使领馆申请签证

类型一(外国企业国内分支机构驻在):

  • 签证发放申请书(别纸第17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外国所在公司等出具的在职证明书
  • 派遣命令书
  • 国内分支机构设立证明:分店或联络办事处设立许可书复印件
  • 分支机构正常运营的证明:营业资金引进实绩;新设立的,为分店或办事处运营计划书、纳税实绩等
  • 证明属于必需专业人才的材料:履历、经历证明书等

类型二(海外分支机构员工派回韩国总部):

  • 签证发放申请书、护照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证明属于必需专业人才的材料:履历、经历证明书等
  • 总部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总部为公共企业的可省略)
  • 海外直接投资申报受理书或海外分店设置申报受理书
  • 海外汇款确认证明
  • 海外分支机构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
  • 海外分支机构的在职证明书及纳税事实证明
  • 人事命令书·派遣命令书(须写明派遣期限)

路径二:邀请方向韩国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

  • 类型一:签证发放认定申请书(别纸第21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邀请事由书、必需专业人才证明、外国所在公司在职证明书、派遣命令书、国内分支机构设立证明(分店或办事处设立许可书或申报受理书复印件)、分支机构正常运营的证明。
  • 类型二:认定申请书、邀请事由书、必需专业人才证明、总部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海外直接投资或海外分店设置申报受理书、海外汇款确认证明、海外分支机构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总部的纳税事实证明、人事命令书·派遣命令书(写明派遣期限)。
  •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另需委托书、代理人在职证明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路径三:在韩国境内从D-8变更为D-7

对象是持D-8、在外国人投资企业任必需专业人才,被派遣(调动)到同一系列外国企业设立的国内分公司、子公司、驻在办事处,或法务部长官指定的系列公司等的合法居留者。所需材料包括:

  • 申请书(别纸第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申请事由书
  • 派遣命令书(外国总部签发)原件,或在职预定证明书
  • 外国企业国内分店设立许可书复印件,或联络办事处设立许可书复印件(外汇银行签发)
  • 证明属于同一系列外国企业的材料(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等)
  • 拟就职企业的年度纳税证明或外汇买入证明书等营业资金引进实绩证明
  • 办公室租赁合同原件、在职外国人现状;必要时另附个人纳税事实证明原件

新设立的分店,以及过去有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记录的申请人,必须实地调查。D-7的境内变更类型,除针对德国人(B-1)和智利人(C-3-4)的特例外,就是D-8→D-7;其他居留资格能否变更,请先向管辖官署确认。持D-8者在同一系列公司内从事D-7活动,也可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相关细节见站内居留资格变更流程。

停留期限、延期与入境后的申报

停留期限与延期

  • 每次最长可获批3年(可多次延长,总停留期限不设限制)。
  • 延期须向出入境·外国人官署(厅、事务所、出张所)提交申请(《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申请时间请向管辖官署确认。
  • 延期材料按类型区分:
类型延期材料
类型一(施行令附表“가”目)申请书(别纸第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派遣命令书(外国总部签发)或外国总部在职证明书;国内分店设立许可书复印件或联络办事处设立许可书复印件(外汇银行签发);营业资金引进实绩证明(外汇买入证明书、租赁合同等);个人纳税事实证明(个人纳税事实证明原件,或劳动所得扣缴收据(上年记录),或所得金额证明原件);居住地证明(租赁合同、住宿提供确认书、停留期满预告通知邮件、公共事业费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类型二(“나”目)申请书、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在职证明书;纳税事实证明;居住地证明

税务提示:在韩国工作场所执行业务、薪资由外国总部支付的,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属于乙种劳动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延期时须提交个人纳税事实证明。加入乙勤纳税组合的,提交纳税组合长签发的乙种劳动所得扣缴收据;未加入而自行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的,提交住所地管辖税务署长签发的所得金额证明。延期材料的逐项清单和常见问题,见站内D-7签证延期。

入境后的外国人登录与申报

  • 持签证入境后,需按《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办理外国人登录,办理期限请向管辖官署确认。
  • D-7不属于“工作单位变更、追加许可(申报)”的对象。在同一系列公司内调动时,按“外国人登录事项变动申报”办理,期限为变更之日起15日内;所需材料是:申请书、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派遣命令书原件(外国总部签发)、同一系列公司证明(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等)、新工作单位的营业资金引进证明(外汇买入证明书、租赁合同等)、新工作单位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有关专业人才变更工作单位的申报,可参考站内工作单位变更·追加申报。

配偶、子女与中国籍驻在员的复数签证

  • F-3同伴签证:持文化艺术(D-1)至特定活动(E-7)、居住(F-2)、在外同胞(F-4)和访问就业(H-2)资格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子女须无配偶)可取得同伴(F-3);技术研修(D-3)持有者除外。D-7在D-1至E-7的范围内,家属可以按这一条申请。
  • 中国籍驻在员的复数签证:对中国的国内驻在分支机构等的驻在员(受雇于公营或私营企业满1年以上的职员)及其随行家属(F-3),公馆长可以发放有效期2年以内的复数签证。这属于公馆长裁量事项,不是自动发放。
  • 配偶就业:F-3“配偶资格外活动许可”的对象,是专业外国人才类(E类)以及居住(F-2)、在外同胞(F-4)、访问就业(H-2)资格者的配偶,该列表里没有D-7。需要在韩国就业的配偶,请先向官署确认,并参考站内F-3与配偶就业。

常见误区:旧说法与实际规定对照

网上流传的说法里,有几条与施行令的原文和实际规定不一致,逐条对照如下:

常见说法实际规定
“注册资本1亿韩元以上的分公司,分为外国企业D7-1和内国企业D7-2”D-7并没有这样的分类,也没有1亿韩元的注册资本门槛。D-7的分类是上文的两种派遣方向(“가”目和“나”目)。
“被派遣的外商独资公司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就免除1年经历”具体表述是:“营业资金引进实绩”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的国内分支机构所派遣的必需专业人才,不适用1年要件。这里说的是营业资金引进实绩,不是注册资本;施行令则概括为“法务部长官认为必要的情形”。
“免除经历的情形是国防事业、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适用范围是“国家基干产业或国策事业”,没有列举具体项目,是否属于由官署认定。
“韩国公司直接在韩国招聘的,也办D-7”D-7以外国一方的派遣为前提。由韩国公司直接聘用的人员,不是“派遣”,应按聘用形态另行确认资格;D-8也把“在国内聘用的人员”排除在外,将非投资者登记为董事后直接雇用的,属于特定活动(E-7)的对象。
“派回韩国总部,任何公司的海外员工都可以”只有总部是上市法人(含KOSDAQ)或公共机构,员工来自其海外现地法人或海外分店,才适用类型二,且有50万美元的投资金额(营业基金)要求(公共机构除外)。

常见问题

Q. D-7派遣签证和D-8投资签证怎么区分?

A. 看的是申请人与韩国一方的关系。D-7以“派遣”为基础:在外国总部或分支机构工作满1年以上,被派往其在韩国的系列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担任必需专业人才,并且“符合企业投资(D-8)者除外”。D-8的核心是对韩国法人的投资,需要投资额和持股条件。一次可获批的停留期限也不同:D-7最长3年,D-8-1和D-8-3最长5年。两者更详细的对比见站内《D-8投资签证》一文。

Q. 在海外总部工作不满1年,可以办D-7吗?

A. 原则上不行。《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规定须“工作1年以上”,但从事国家基干产业或国策事业的,以及法务部长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不适用1年要件。此外,“营业资金引进实绩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的国内分支机构”所派遣的必需专业人才也属于不适用1年要件的情形。是否适用由官署认定,不是满足一个数字就自动免除,个案请先向管辖官署或使领馆确认。

Q. 海外分支机构的员工被派回韩国总部,也是D-7吗?

A. 是,属于D-7的第二种类型。条件是:总部为上市法人(含KOSDAQ)或公共机构,员工在其海外现地法人或海外分店工作满1年以上,并被限定期限派往韩国总部提供或接受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总部为上市法人的,海外现地法人须为总部投资额、海外分店须为总部拨付营业基金在50万美元以上(总部为公共机构的不适用投资金额要求)。这一类型设有单独的材料清单,可发放1年以下的单次或多次签证。

Q. D-7一次能停留多久?如何延期?

A. D-7每次最长可获批3年(可多次延长,总停留期限不设限制)。延期须向出入境·外国人官署提交申请(《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申请时间请向管辖官署确认。延期材料包括派遣命令书或总部在职证明、国内分公司或联络办事处设立许可书、营业资金引进实绩证明、个人纳税事实证明和居住地证明等,逐项清单见站内《D-7签证延期》一文。

Q. 配偶和子女可以一起来韩国吗?

A. 可以申请同伴(F-3)居留资格。持文化艺术(D-1)至特定活动(E-7)等资格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子女须无配偶)可取得F-3,D-7在这一范围内。对中国籍驻在员,公馆长还可以发放有效期2年以内的复数签证,家属(F-3)同样适用。配偶在韩国就业的问题,请看站内F-3一文,或先向官署确认。

Q. 已经在韩国持D-8,可以直接转为D-7吗?

A. 这属于单独列出的一种类型:持D-8、在外国人投资企业任必需专业人才,被派遣(调动)到同一系列外国企业设立的国内分公司、子公司、驻在办事处等的合法居留者,可以申请从D-8变更为D-7。是否许可以官署审查为准,新设立的分公司还可能被安排实地调查。

Q. 韩国D-7是打工签证吗?D-7签证需要哪些材料?

A. D-7(驻在)不是打工签证,不能用来在韩国自行找工作,而是外国公司把在总部或分支机构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作为必需专业人才派到韩国分支机构或总部时使用的资格。在海外使领馆申请时,类型一的核心材料是签证发放申请书、护照、照片、外国公司在职证明书、派遣命令书、国内分支机构设立证明、分支机构正常运营证明和必需专业人才证明;从海外分支机构派回韩国总部的类型二,材料另有区别,见上文“申请路径与材料”一节。若想了解在韩国企业就业的资格,可参考E-7特定活动签证;两种资格的对比见D-7与D-8的区别。审查时官署可增减材料,个案请以官署或使领馆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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